建設部關於加強公有房屋修繕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設部為了解決公有房屋修繕的問題所發布的一個面向各地建委、房管局的通知。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房(1997)146號
【發布日期】1997-06-25
【生效日期】1997-06-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加強公有房屋修繕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7)146號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市政管委),直轄市房地局:
近幾年來,各地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動住宅建設的同時,深化房地產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強房屋修繕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部分地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房屋租金逐年調整的情況下,忽視了房屋修繕服務管理工作,致使一些房屋及設備失修失養嚴重,房屋完好率下降。個別房管所、站,隨意將房屋租金挪作它用,造成修繕資金不足。有的巧立名目,隨意向住戶收取修繕費用;有的修繕不及時,服務質量差;影響了住戶的工作與生活,民眾意見很大。為切實扭轉這種狀況,做好公有房屋修繕服務質量管理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重視房屋修繕管理工作
房屋修繕服務量大面廣,小汲千家萬戶切身利益。房地部門修繕服務管理工作的好壞,不僅直接關係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關係到廣大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團結,也影響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的關係。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把房屋修繕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之一,加強組織領導,採取切實措施,針對存在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二、確保房屋租金的合理使用
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取的公有房屋租金,應當主要用於房屋修繕。在當前情況下,原則上要將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的租金收入用於房屋修繕。危房搶險加因、治漏資金,要優先安排;凡依託房屋經營的各種收入均應提留一定比例作為後備基金以確保房屋修繕;要根據資金和房屋完損狀況合理安排大修、中修、小修和保養計畫,提高或保持房屋及其設備的完好率和使用功能。修繕資金必須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嚴禁將提高房屋租金的收入違反規定用於發放職工資金和挪作它用,違反者要追究領導責任。

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提高修繕服務質量
1、建立房屋報修制度。各管養段(站)和物業管理公司,必須設立住戶報修箱、意見箱,發放修繕服務聯繫卡,採取各種措施形成服務網路,便於民眾報修。要對各項具體的修繕項目,規定上門修繕服務完成期限。對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項目要做到“水電急修不過夜,小修不補不超過三天,一般項目不超過五天”。小修養護及時率要達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在服務形式上,應採取期約服務、隨時服務、優先服務、上門服務等靈活多樣的方式,以滿足不同對象的要求。同時應建立修繕回訪制度。對民眾報修,要作到受理有登記、辦一是有專人、完成有時限、工作有標準、投訴有答覆、結果有記載。
2、建立值班制度。緊急報修點、報修電話,應有專人值班;雨季、颱風季節、供暖季節,修繕工人應24小時值班;管養段(站)的領導應定期值班,聽取住戶意見。
3、建立查勘鑑定制度。各地應依據《房屋修繕技術管理規定》,對房屋進行定期查勘鑑定、季節性查勘鑑定和工程查勘鑑定,全面掌握所管房屋和設備的完損狀況,科學編制修繕計畫和修繕方案。
4、建立修繕責任制度。各地應根據《房屋修繕範圍和標準》([84]城住字第[667]號文頒發)制定房屋及設備修繕的地方標準,明確界定公有房屋的修繕範圍、修繕標準和修繕責任。對應由租賃戶支付修繕費用的項目和收費標準,要公布於眾,接受民眾監督,不許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民眾負擔。
5、建立質量保證制度。各地要嚴格執行《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建立質量保質保修制度,使所有工程的合格率均達到百分之一百,其中工程優良品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6、建立考核和獎懲制度。要制定嚴格的考核標準和獎懲制度。對房屋修繕服務成績突出者,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投訴多、反響大,或玩忽職守造成塌房傷人或住戶財產損失嚴重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要追究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四、加強房屋修繕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公布房屋修繕服務投訴電話和建立社會監督員制度;要按照《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對房屋修繕資金使用、修繕計畫安排、器材物資落實、收費標準範圍、工程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服務態度優劣和業務技術素質等情況,於今年內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建立正常的監督檢查制度,糾正各種挪用修繕基金、隨意收取修繕費用、修繕質量低劣等行為,建立和完善基層修繕管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行風建設
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切實開展“為人民服務、樹行業新風”活動,學習徐虎“敬業愛崗、無私奉獻、服務民眾、誠實守信、鑽研業務”精神,學習煙臺承諾制的經驗。房屋修繕承諾要與建立各項規章制度、職業道德建設、反腐倡廉、經濟目標責任制、建立監督約束機制等相結合。承諾的事,要取信於民,決不食言。使全體職工樹立“住戶第一、服務第一、信譽第一”的觀念,樹立為民、便民、利民的行風風尚、提高職業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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