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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研究:契約法第286條的理論與實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以下簡稱契約法)第286條確定了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填補了一項法律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矯正了建設單位與建築企業間的不平等地位,為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途徑。該制度確立後,引起了學界和實務界對其性質及其適用等一系列問題的日漸深入的探討。然而,由於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並不是在擔保物權體系下的具體表述,而只是作為一個應急性條款孤零零地出現於契約法之中,雖然後續司法解釋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然沒有明確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定性,對權利的主體、客體、效力、擔保的債權範圍及其實現程式等規定的過於簡單且不甚合理,尚不能很好地實現作為特殊債權保護制度的功能。因此,針對實務中的問題,運用比較法研究方法,結合現行的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有關學術觀點,就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進行系統的研究,對於完善我國立法、促進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研究:契約法第286條的理論與實務》結合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承包契約糾紛案件的具體實踐,圍繞課題所涉及的問題,逐章展開了研究和論述。各部分的主要內容如下:
在導論中,敘述了契約法第286條實施以來的學術研究和司法實踐情況,闡明了系統研究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價值,表明了作者的研究方法,簡介了各章的主要內容及其邏輯體系。
第一章 為“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概念與特徵”,論證了權利名稱及其概念特徵。由於歷史傳統和立法選擇的不同,在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中,有關建築工程款債權之優先受償權利的名稱和表現形式各不相同,契約法第286條及其司法解釋尚沒有明確權利的名稱。在比較分析的基礎上,《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研究:契約法第286條的理論與實務》將該權利稱為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並對權利歸類及其概念特徵進行了界定。
第二章 為“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的沿革與發展”,較為系統地梳理了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的產生和演變歷程,歸納了各自的特點及當代的發展趨勢。尤其是對以美國法為核心的普通法國家中的construction lien制度進行了論證,並與大陸法系的立法進行了比較研究,得出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其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都淵源於古羅馬法的結論,更好地奠定了契約法第286條的比較法基礎。
第三章 為“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的立法基礎”,論證了該制度產生的社會需求與理論依據。重點討論了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在保護勞工、衡平利益和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方面的制度價值,反思了其功能作用上的問題與不足,指出該制度的設立是回應社會現實、實現社會公平、保護特種債權的需要,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促進其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第四章 為“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性質”,從實然和應然的不同角度,深入討論我國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性質。提出該權利具有濃郁的財產權屬性,不僅是一種物權,而且是一種擔保物權;就該權利在擔保物權體系中的類型屬性,《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研究:契約法第286條的理論與實務》在分析比較基礎上將之界定為優先受償權的一種。
第五章 為“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成立”,論述了法律規定之權利取得和效力保全的條件。各國立法對於權利成立條件的規定不同,事實上是衡平各方利益的結果。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成立要件,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擔保債權範圍以及權利的保全登記等內容,《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研究:契約法第286條的理論與實務》分別予以了詳細論述。
第六章 為“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效力”,集中對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對外效力與對內效力進行了研討。其對外效力是相對普通債權所具有的優先受償效力,其對內效力則是該權利作為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與其他優先受償權之間在效力發生對抗時,法律所採取的衝突協調和利益衡平的措施。
第七章 為“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實行”,對於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處分所施工的建築工程並以變價價值優先受償其債權的方式方法進行了論述。歸納了權利實行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論述了權利實行的兩種渠道以及協定折價與申請拍賣的變價方式,同時討論了法律基於利益衡平需要而對權利行使所做出的限制。
第八章 為“我國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的完善”,根據《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研究:契約法第286條的理論與實務》研究結論,對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的法律定性、公示與登記以及具體制度規則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建議。指出必須從立法模式選擇入手,考察並確定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在整個擔保物權體系中所應擔當的角色和所能處於的位置,並在此基礎上就權利性質及其具體的權利構成、權利順位以及權利實行等內容做出妥當系統的界定,從而完善我國的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