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礦山露天工程

3.2.2承擔建材礦山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3.2.6建材礦山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3.3.1建材礦山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建材礦山工程中露天部分的采準剝離工程、道路工程、基坑管溝工程、工業場地等工程名稱。
3.1 一般規定
3.1.1建材礦山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及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企業承擔。
3.1.2建材礦山工程前應做好設計方案及施工組織設計,並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保證措施進行施工作業。
3.1.3建材礦山工程項目,安全員必須持證上崗,無專職安全員禁止進行施工作業。
3.1.4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工程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3.1.5建材礦山工程的機械設備應有產品編號、製造單位及合格證書。設備在施工前必須加以檢查,確認完好方能投入使用,並定期進行安檢。施工中發現有問題或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經排除確認安全後,方可恢復生產。
3.1.6建材礦山工程作業人員應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能持證上崗。
3.1.7建材礦山工程中遇有地下文物時,應作好保護並立即上報有關部門。
3.2工程設計
3.2.1建材礦山工程必須進行設計,並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3.2.2承擔建材礦山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由於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設計單位負責。
3.2.3建材礦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規劃、消防、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3.2.4承擔建材礦山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對建築物進行必要的了解和實地勘察,設計深度應滿足施工要求。
3.2.5建材礦山工程設計必須保證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築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3.2.6建材礦山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3.3工程材料
3.3.1建材礦山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3.2建材礦山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的規定。
3.3.3建材礦山工程所用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建材礦山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規定。
3.3.4所有材料進場時應對品種、規格、外觀和尺寸進行驗收。材料包裝應完好,應有產品合格證書、中文說明書及相關性能的檢測報告;進口產品應按規定進行商品檢驗。
3.3.5進場後需要進行復驗的材料種類及項目應符合本規範各章的規定。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類型的進場材料應至少抽取一組樣品進行復驗,當契約另有約定時應按契約執行。
3.3.6當國家規定或契約約定應對材料進行見證檢測時,或對材料的質量發生爭議時,應進行見證檢測。
3.3.7承擔建材礦山材料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3.3.8建材礦山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運輸、儲存和施工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壞、變質和污染環境。
3.4工程施工
承擔建材礦山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應經過審查批准。施工單位應按有關的施工工藝標準或經審定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並應對施工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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