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林管局

延邊州林管局,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州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認真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州林業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林業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州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開展全州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州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州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認真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州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州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管理;組織全州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州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含生態草地、蘆葦用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國家和州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州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執行濕地保護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承擔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相關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州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認真執行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相關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州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州政府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州級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初審和審批工作。

(七)負責全州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全州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和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全州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認真執行林業產業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警延邊州森林總隊和專業、半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林業公、檢、法隊伍;指導全州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認真執行國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和生態補償制度;編制州級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中央和州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州級林業資金;管理州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州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對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初審;編制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計畫。

(十二)指導組織實施各類商品林的基地建設和國防林、母樹林、種籽、特種林培管。

(十三)加強組織指導全州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十四)負責延邊林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管理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林管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法辦公室、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政務、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全州林業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協調指導全州林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協調全州林業公、檢、法部門的有關事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延邊林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州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職稱評聘、各類人才的選拔、培養工作;建立全州林業系統人才和人事行政資料資料庫。負責全州林業勞動用工計畫的核定審批、富餘職工培訓、一次性安置、再就業等項工作。負責全州林業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職工退休、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財務處。

管理州級林業資金;監督規範林業資金的使用,經辦國家對全州林業的各項撥款;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指導建立實施地方重點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決算;監督國有林資產;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和資產管理工作。

(三)計畫處。

研究擬訂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並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編制國家指令性林業生產年度計畫和基本建設計畫;負責國家投資的計畫安排和基本建設管理;負責全州林業生產、基建、勞資的綜合統計分析。

(四)林政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起草有關林業的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林業政策的調查研究,提出全州林業綜合性方針、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林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相關聽證工作。

組織、指導全州森林資源的管理;擬定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組織開展全州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統計;承擔林地(含生態草地、蘆葦用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工作;編制全州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森林資源的利用;依法承擔林地、林權爭議的調處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指導、管理派駐各地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工作。

組織、指導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州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州政府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組織、監督和指導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補償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森林生態旅遊的建設、管理和監督。

負責受理、處置或初查民眾及社會舉報的各類林業行政案件;督辦領導批示轉交有關部門查處的林業案件;負責上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批示的林業案件的查辦、督辦,並上報結果;負責監督、指導和稽查全州林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州生態草管護稽查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林業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檢驗、檢疫、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林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五)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林學會)。

承擔全州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負責造林綠化技術指導;負責“三北”防護林、退耕還林等營造林重點生態工程管理;組織、指導全州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全州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以及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承擔州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協調國外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擬訂林業產業政策,協調指導全州林業產業工作;指導國有和地方林業企業的產業建設和發展。

(六)森林防火辦公室(州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州森林防火支持措施的制定和責任制的落實;組織開展森林火險預警回響、火災應對與信息發布統計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武警延邊州森林總隊和專業、半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防撲火工作;組織實施全州森林防火、撲火資源配置建設和森林航空消防工作;承擔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人員編制

州林管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黨委書記1名;處長6名,副處長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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