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落實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州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建立全州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聘任制公務員的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綜合管理;指導和協調州政府各部門、各縣(市)政府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特殊人才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公務員績效考核。
(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組織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按規定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以及社會保障執行情況監督工作。
(六)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用藥及服務設施範圍、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藥店費用結算審核等管理辦法和意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醫療制度改革相關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待遇標準;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參與州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激勵工作;負責引智項目和受聘我州的外國專家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定和勞動關係協調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受理人事和勞動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事和勞動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負責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人力保障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研究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事務的組織落實與督辦;負責文稿、文電、機要、保密、會務、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局機關績效評估考核管理工作和對外宣傳及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組織開展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
(二)法制與勞動監察處。
承擔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落實;承擔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承辦相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突發性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勞動監察技術裝備管理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社會保障監督處)。
負責擬訂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州及州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承擔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局屬國有資產,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負責落實各項就業資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州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四)就業處(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州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貫徹執行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州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州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承擔優秀畢業生考核工作,“三支一扶”畢業生計畫落實及中專畢業生髮放報到證工作;承擔州人才開發資金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五)公務員管理處。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州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全州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完善全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迴避等制度並組織實施;代州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完善全州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統一管理全州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州公務員交流政策規定,指導政府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公務員局交辦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任務。綜合管理全州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擬訂全州公務員培訓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州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師資管理工作。
(六)考核獎懲處(州政府績效評估辦公室)。
完善全州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擬訂全州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並組織貫徹落實;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州政府績效評估的組織實施等有關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州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安置計畫;指導全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州直(中省直駐延)黨政機關及其駐延有關單位安置、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維護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州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職業技能培訓有關政策,擬訂全州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辦法、政策和措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州技工學校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負責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完善和協調博士後工作站管理制度;負責州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推薦;完善和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我州工作的相關政策及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完善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負責全州高、中級評審委員會和專業技術資格管理並落實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會同紀檢監察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州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管理。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全州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州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州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直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工勤崗位設定管理;負責州直事業單位考核獎懲工作。
(十一)勞動關係處。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負責企業職工以及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人員的州內外流動管理工作;負責指導企業簽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全州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監督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規定;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參與州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處。
貫徹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方面的有關政策規定;擬訂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規劃和調控政策;擬訂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管理州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指導縣(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擬訂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全州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州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備案制度;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負責全州企業職工、失業人員退休、退職、病退審核和困難企業軍轉幹部提前退休審核工作。
貫徹落實農村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落實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四)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州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處(工傷保險處)。
負責擬訂全州醫療和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州直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幹部醫療統籌、生育保險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擬訂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指導監督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負責擬訂全州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州直事業單位、州屬及以上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因工受傷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六)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辦)。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全州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州人事、勞動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全州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依法組織處理有關人事、勞動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
擬訂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規章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七)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本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等相關工作;負責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的審批;負責設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審批;負責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勞動就業培訓教育機構的審批和發放許可證;負責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審批;負責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的審批以及有關行政許可證、相關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人事監察等工作。

人員編制

州人力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5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長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州人力保障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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