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

(二)協助交易商辦理本市場入市交易手續; (三)代理本市場為交易商提供交易業務培訓; (一)本市場實行訂貨保證金制度,交易商在進行交易前應有滿足其本市場需的足額交易資金。

市場簡介

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是吉林省政府批准建立的以吉林省系列特色農副產品為主的專業化電子交易市場。市場座落於白山市,註冊資金2000萬元人民幣。旨在促進吉林省大宗商品貿易流通及全國相關產業鏈繁榮發展,成為吉林省地方品牌形象工程,更好的推動地方產業升級和區域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市場依據國家GB/T18769-2003《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範》,遵循公平、公正、誠信、競爭的原則,組織以吉林特色系列農產品為主要品種的電子交易,並提供信息諮詢、中介代理、儲運配送等相關配套服務。
市場為回響國家關於加快提升我國大宗商品行業發展速度,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體系中的商品定價權,振興區域農業經濟,大力扶持“三農”及相關產業經濟的政策號召,結合優勢地域資源和專業化的管理團隊,建立了基於全球商品市場的行業門戶。通過規範、公正、方便快捷的第三方商品電子交易平台,推出了遠期契約交易、專場交易、約期契約交易等靈活多樣的交易模式,並採取提前交收、按期交收、協定交收等辦法重新規劃市場購銷流通渠道,打造商品市場誠信體系,從流通領域入手調整產、運、銷、需各方利益,減少流通環節,降低產品交易成本,引領商品行業新的增長點,形成規範有序的商品市場秩序,保障商品行業和中國製造的可持續發展,提升商品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和定價話語權,帶動國內商品行業電子商務的發展。
市場依託高速發展的網際網路和現代電子商務技術,採用國際先進的網路安全產品,並配套高度數據加密、身份認證等技術,構成了功能強大、安全可靠的網上交易系統。該系統與銀行結算系統、信息發布系統、異地交易系統、撮合競價系統相銜接,構成了完整、集中、高效、快捷的網上交易結算、交收和信息諮詢服務體系。
市場的管理團隊整合業內具有深厚的行業背景,在大宗商品市場建設、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異地電子結算和貨物交收方面有著豐富實踐經驗的優秀人才,打造“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讓”的“以人為本”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廣泛吸納和培養行業專才,實行科學、嚴密、人性化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組織架構及業務流程,不斷追求進取。並廣泛吸納國內外大宗商品行業各相關領域企業和客戶的加入,攜手共贏,建設互動的立體交易市場。同時把握住“21世紀的第二個十年是中國大宗商品發展的十年”這一國家經濟發展規劃的歷史契機,力爭把市場建設成涵蓋吉林乃至東北地區特色商品的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中心,帶動中國大宗商品經濟的騰飛。

經營理念

公平誠信:致力於建立一個公正、公平、公開的市場交易環境。以誠信為企業最高榮譽,維護交易商公平合法權益,促進中國大宗商品經濟健康和諧發展!
服務為先:不斷完善交易機制中的“人性化”服務,突出便捷、高效的行業特點,不斷推出對交易商切實可行的配套支持政策,打造以“優質服務”為核心競爭力的市場新形象!
人和共贏:打造集群式的發展模式。對內以共同目標為紐帶建設學習型團隊,對外廣泛聯合業內志同道合者群策群力,實現合作、共贏、群起!
創新求遠:在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業政策前提下,以“獨特、領先、標準”為企業創新宗旨,建立長效發展機制,並為我國大宗商品行業在國際市場上的崛起做出特殊貢獻!

交收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秩序,規範交易市場參與者的現貨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市場)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國家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政府其它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市場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充分利用和發揮現代信息技術優勢的基礎上,為參與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交易的參與者提供商品交易、貨款結算、現貨交收和信息發布等服務。
第四條 本市場、交易商、授權服務機構(會員)、指定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庫、指定檢驗機構等參與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交易活動的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上市品種和交易時間第五條 本市場上市交易品種為:松子、木耳等;大宗農林商品及本市場推出的其它商品(具體上市時間以本市場公告為準)。
第六條 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上市交易品種的交易時間安排,由本市場另行公告。
第三章 電子交易契約
第七條 電子交易契約是指交易商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本市場的有關規定,通過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上市商品交易而訂立的現貨買賣契約。
電子交易系統是指本市場為交易商提供的,進行上市商品的買入或賣出的申報,經過計算機匹配成交後生成電子交易契約的電子商務平台。
第八條 本市場通過專業網站公告上市商品的電子交易契約的主要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契約名稱、交易品種、商品代碼、最小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價單位、交易時間、申報交收時間、質量標準、交收地點、最小交收單位(最少交收數量)、訂貨保證金、交易手續費、交收手續費、交收方式、延期交收補償金費率及附屬檔案說明等。
電子交易契約附屬檔案與電子交易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商品代碼是指在電子交易系統中進行交易的交易品種的商品編號,商品代碼所代表的內容在電子交易契約中載明。
第十條 最小變價單位是指電子交易契約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第十一條 現貨交易必須以最小交易單位的整數倍進行,不同交易品種最小交易單位的商品數量在該交易品種的電子交易契約中載明。
第十二條電子交易契約以人民幣計價,計價單位為元。
第四章 交易商
第十三條 交易商是指經本市場審核批准,獲得本市場交易商資格,並租用本市場交易商位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合格的自然人。
第十四條 經本市場審核批准,獲得交易商資格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合格的自然人方可參與交易。
第十五條 申請成為交易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一定資金實力及良好的商業信譽;
(二) 能獨立從事現貨商品交易活動;
(三) 承諾遵守本辦法和本市場制定並發布的交易、結算、交收規則等規定;
(四) 本市場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成為交易商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合格的自然人,應填寫《開戶申請表》,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檔案,經本市場審核批准後,按本市場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如下事項:
(一) 在本市場指定結算銀行開設資金賬戶;
(二) 按本市場、指定結算銀行的要求與本市場及指定結算銀行簽訂三方協定或與指定結算銀行簽訂雙邊協定;
(三) 與本市場簽訂《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入市協定》;
(四) 按照《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入市協定》的規定向本市場繳納相關費用;
(五) 本市場規定的其它需辦事項。
第十七條 交易商位是指交易商通過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現貨交易的專用終端。每個交易商可擁有一個交易商位。
第十八條 為保證電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本市場對交易商實行交易代碼管理,一個交易商位對應一個交易代碼。
交易商應向本市場書面申請一個交易商位,經核准後,本市場為其交易商位確定唯一的交易代碼。交易商自行設定並管理其交易商位的交易密碼。交易密碼經電子交易系統確認後,作為交易商通過其交易商位計算機終端進入電子交易系統的鑰匙。交易商在交易時間內必須輸入與其交易商位相對應的交易密碼,登錄電子交易系統後,方可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交易商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通過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現貨交易;
(二) 享有本市場提供的貨款結算服務;
(三) 享有本市場提供的現貨交收服務;
(四) 享有本市場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關服務;
(五) 使用本市場提供的有關設施;
(六) 對本市場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 其它依法應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條 交易商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辦法及本市場其它相關規定;
(二) 妥善保管其交易代碼和交易密碼,並對因其交易代碼和交易密碼在本市場使用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三) 按本市場有關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四) 接受本市場的監管;
(五) 及時向本市場通報其重大變更事項;
(六) 保證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 其它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市場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資格:
(一) 拒不執行本市場有關規定的;
(二) 不按本市場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的;
(三) 連續一年以上無交易活動的;
(四)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嚴重違反本市場有關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五章 授權服務機構(會員)
第二十二條 授權服務機構(會員)是指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本市場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場審核批准,在本市場授權範圍內從事本市場授權業務的企業法人或者其它經濟組織。
第二十三條 授權服務機構(會員)分為綜合類會員和自營交易商會員兩種。綜合類會員為交易商提供本市場上市交易品種的市場推廣和交易服務;自營交易商會員在本市場市場內從事自營貿易業務。
第二十四條 綜合類授權服務機構(會員)可從事的業務範圍
(一) 代理本市場進行市場開發;
(二) 協助交易商辦理本市場入市交易手續;
(三) 代理本市場為交易商提供交易業務培訓;
(四) 代理本市場進行上市商品的市場推介;
(五) 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遞送結算單、交收通知單及其它書面/電子版單證、通知);
(六) 協助本市場對其所開發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進行風險控制;
(七) 本市場書面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五條 綜合類授權服務機構(會員)可以在本市場規定的限額內向其開發的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續費。
第六章 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交易
第二十六條 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交易商通過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對上市交易的商品進行買賣申報,經匹配後生成電子交易契約,持有電子交易契約的交易商應在當日提出交收申報實現實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交易採用延期交收補償制度來平衡實物交收申請未獲得滿足的交易商的利益。延期交收補償制度是指交易商訂立電子交易契約後,進行交收申報但申報當天未獲得滿足的,將根據電子交易契約的規定獲得延期交收補償費。
本市場根據上市商品的情況採用中間倉申報制度來促進現貨交收。中間倉申報是指中間倉交易商通過提供資金或實物滿足每交易日交收申報差額部分的交收需求來獲取延期交收補償金收益的交易行為。
交易是指在本市場的主持下,交易商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對本市場上市商品發出買入或賣出的申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由電子交易系統匹配並自動生成電子交易契約的買賣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市場上市商品的報價是該商品的含增值稅的價格,增值稅率根據國家稅法確定。
第二十八條 交易商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報價,報價分為買入訂立報價、賣出訂立報價、買入轉讓報價和賣出轉讓報價。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有關價格、數量信息的名詞定義為:
(一) 開市價:某一上市交易商品在某交易日開市時產生的成交價格。
(二) 收市價:某一上市交易商品某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後一筆成交價格。
(三) 最高價:某一上市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最高成交價格。
(四) 最低價:某一上市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最低成交價格。
(五) 結算價:指某一交易商品在某交易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結算價按照最小變價單位取整。該交易日無成交時,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結算價是進行當日持有電子交易契約盈虧結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漲(跌)幅限制的基準價。
(六) 最新價:當前最新的一筆成交價。
(七) 漲跌:最新價減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之差;正為漲,負為跌。
(八) 買入量:某一價格對應的買入商品數量的總和。
(九) 賣出量:某一價格對應的賣出商品數量的總和。
(十) 成交量:該交易日累計成交的商品數量。
(十一) 訂貨量:交易商已簽訂電子交易契約且尚未進行實物交收的商品數量。
第三十條 開市報價在每一交易日開市前十分鐘內進行,其中前九分鐘為買、賣價格指令申報時間,後一分鐘為開市報價匹配時間,開市時產生開市價。開市報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開市報價後第一筆成交價為開市價。
第三十一條 開市報價採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於開市報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於開市報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於開市報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開市報價中的未成交申報單自動參與開市後電子交易。
第三十二條 交易商通過其交易商位進行交易,交易商在其交易商位的所有交易行為均視為該交易商的交易行為。交易商必須對其交易商位發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交易商進行交易應按規定向本市場繳納交易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 交易程式:
(一) 本市場實行訂貨保證金制度,交易商在進行交易前應有滿足其本市場需的足額交易資金。交易商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訂立報價後應按本市場的有關規定交付訂貨保證金,買賣雙方交付訂貨保證金的具體標準按本市場的有關規定及電子交易契約的約定執行。
(二) 電子交易系統將買進或賣出指令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匹配,當買進價大於、等於賣出價時,則電子交易系統自動匹配成交。匹配成交價等於買進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筆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當BP≥SP≥CP時,最新成交價=SP;當BP≥CP≥SP時,最新成交價=CP;當CP≥BP≥SP時,最新成交價=BP。成交價是買賣雙方訂立、轉讓或受讓電子交易契約的價格。
(三) 交易成交後,電子交易系統將自動生成附有標示交易代碼和交易時間的電子交易契約。交易結果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傳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終端上。
(四) 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如果未能全部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仍然存於電子交易系統中,繼續參加當日電子交易。
(五) 電子交易系統將根據交易結果對交易商的交易資金進行實時計算。當交易商交易資金餘額不足時,電子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其增加訂貨量的買賣指令。
(六) 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銷。如未撤銷,在該交易日交易結束後則自動失效。
(七) 交易商在本市場訂立電子交易契約後,買賣雙方約定可以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單方將其在契約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其它交易商,契約權益轉讓的損益由契約的轉讓方承擔。買賣雙方契約一經簽訂成交,即視為已同意另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在契約中的權利和義務。
(八) 每個交易日交易結束後,交易商可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獲取成交記錄。交易商應及時核對交易記錄,如對交易記錄有異議應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向本市場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五條 本市場實行每日價格漲(跌)幅限制制度。每日漲(跌)幅限制是指電子交易契約約定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的漲幅上限或者低於的跌幅下限,高於漲幅上限或低於跌幅下限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即高於漲幅上限或低於跌幅下限的報價指令無法錄入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在達到漲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時,電子交易系統將買進或賣出指令按照“轉讓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匹配,但當日新訂立的電子交易契約不適用“轉讓優先”的原則。根據市場變動情況,本市場有權調整漲(跌)限幅,控制交易風險。
第三十六條 新上市交易品種的上市指導價由本市場確定並提前公布。上市指導價是確定新上市交易品種電子交易契約第一天交易價格漲(跌)限幅的依據。對曾經有成交而目前無訂貨量的電子交易契約,當其結算價與市場存在較大差距時,本市場可以公布新的指導價。
第三十七條 延期交收補償金的收付及計算方式
(一)延期交收補償金收付
提出交收申報但未實現實物交收的買方(賣方)和中間倉申報成交的中間倉交易商按本市場相關規定收取延期交收補償金。所有未提出交收申報的賣方(買方)按本市場相關規定支付延期交收補償金。
(二)計算方式
延期交收補償金總額=交收申報差額×當日結算價×延期交收補償金費率(0.08%)×補償天數
某交易商(或中間倉交易商)應收延期交收補償金=該交易商申報交收但未配對成交數量(或中間倉交易商成交數量)×當日結算價×延期交收補償金費率(0.08%)×補償天數
某交易商應付延期交收補償金=總延期交收補償金總額÷支付方未申報淨訂貨總量×該交易商未申報淨訂貨量
交收申報差額指所有提出交收申報的買入訂貨量和賣出訂貨量的差值。
延期交收補償金費率的具體標準按本市場的有關規定及電子交易契約的約定執行。本市場可根據市場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上市商品倉儲成本、銀行貸款利率發生大幅變動或者商品價格出現漲(跌)限幅單邊無連續報價)對延期交收補償金費率進行調整。補償天數是指該交易日交收申報時間至下一交易日交收申報時間的天數。延期交收補償金的分配與繳付精確到0.01元,分配採用小數化零的原則,繳付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第三十八條 交易商進行現貨交收應按規定向本市場繳納交收手續費。
第三十九條 本市場對現貨交易、結算、交收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10年。
第七章 結算業務
第四十條 本市場實行每日結算制度。
第四十一條 本市場在各指定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結算賬戶,用於清算交易商應交付的訂貨保證金、盈虧、貨款及其它款項。
第四十二條 交易商須在某一指定結算銀行開立一個資金賬戶。本市場與交易商之間資金劃轉通過同一結算銀行的本市場專用結算賬戶和交易商資金賬戶辦理。
第四十三條 每個交易日結束後,本市場根據交易結果和本市場有關規定對交易商訂貨保證金、盈虧、貨款及其它款項進行結算。如交易商在本市場專用結算賬戶內的交易資金餘額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項,本市場向該交易商發出追加訂貨保證金通知。
第四十四條 當交易商交易資金餘額不足時,交易商應在下一個交易日上午9:30前補足需追加的資金數額,否則本市場將對其持有的電子交易契約進行代為轉讓,直至補足所欠款項。
第四十五條 本市場為交易商提供貨款結算服務。交收貨款的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後付”的方法。賣方按照提出交收申報並交收配對成功當天該商品的結算價收取貨款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按提出交收申報並交收配對成功當天該商品的結算價支付貨款。
第四十六條 當日結算完成後,交易商可以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數據。交易商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向結算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交易商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四十七條 交易商應加強交易資金管理,嚴格執行本市場的有關規則、規定,並及時獲取和核對結算數據,妥善保管結算方面的資料、憑證、帳冊等以備查詢。
第八章 交收業務
第四十八條 交收是買賣雙方根據本市場相關交收規定及電子交易契約的約定,賣方向買方轉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權,買方向賣方支付貨款的過程。
第四十九條 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交易採用每交易日現貨交收申報制度。交易商根據訂貨情況在每個交易日16:00-16:15的交收申報時段進行當日交收申報。本市場根據買賣雙方的交收申報,按“時間優先”的原則配對,配對以實現當日交收最大化為原則。每個交易日交收申報結束後,如出現交收申報差額,中間倉交易商可以在該交易日16:15-16:30時段通過中間倉申報來彌補交收申報差額,調節實物交收供求矛盾。中間倉申報按“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實時配對。交收申報配對成功後,由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自動生成作為買賣雙方履行實物交收依據的電子交易契約。
第五十條 申報交收的交易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具體條件由各上市商品的交收辦法規定。申報交收的交易商配對成功不履行契約或不能履行契約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一條 買賣雙方交收申報配對成功及中間倉申報配對成功後,應按本市場的有關規定交付交收保證金。交收保證金的具體標準按本市場的有關規定及電子交易契約的約定執行。中間倉申報配對成功,交易系統按其中間倉申報方向相反的方向自動生成電子交易契約,成交價格為當日結算價,訂貨量為中間倉申報成交數量,按本市場電子交易契約的規定收取交易保證金。
第五十二條 交易商應將交收的貨物存放於指定交收倉庫,並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繳納相關費用。
第五十三條 指定交收倉庫是指由本市場指定的,為交易商履行電子交易契約提供倉儲服務及貨物交收的倉儲企業。
第五十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遵守其與本市場簽訂的協定書,妥善存儲和保管交收商品,保證交易商交收。因設施設備狀況或管理不良造成的損失由指定交收倉庫承擔。
第五十五條 指定交收倉庫在收到交易商的貨物後,按有關要求開具存貨憑證,指定交收倉庫對其向交易商和本市場出具的存貨憑證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交易商持有指定交收倉庫開具的存貨憑證,經本市場登記確認才能用於實物交收。
第五十六條 交收配對成功的交易商必須在本市場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市場確認的“存貨憑證”或貨款交到本市場。
第五十七條 本市場按照“就近配對、統籌安排”原則向買方交易商分配賣方交易商提交的“存貨憑證”對應的貨物。
第五十八條 在本市場規定的時間內,參與現貨交收的買方交易商在自己的交易賬戶中備足交收貨款後,本市場向其開具“提貨單”;參與現貨交收的賣方交易商交出“存貨憑證”並在買方交易商辦理完相關提貨手續後,本市場付給其貨款,一收一付,先收後付。
第五十九條 參與現貨交收的買方交易商在收到“提貨單”後如有異議,應在本市場規定的時間內向本市場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條 本市場指定若干經國家認證的檢驗機構作為第三方檢驗機構。交易商對交收貨物的質量產生異議,應在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檢驗單位。本市場將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作為認定交易商是否發生交收違約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指定檢驗機構須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因檢驗報告失真而造成損失的,指定檢驗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商構成交收違約:
(一) 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賣方交易商未交付“存貨憑證”或交付的“存貨憑證”對應貨物數量不足的;
(二) 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 賣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四) 在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若買賣雙方協商後,買方同意延期開具發票的情況除外);
(五) 本市場認定的其它交收違約情況。交收違約的處罰按本市場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上市商品的現貨交收流程以及交收中買賣雙方的數量、質量權益和風險責任劃分按本市場上市商品具體交收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替代交收商品與標準交收商品的差價按照本市場相關規定及公告信息執行。
第九章 風險控制
第六十五條 本市場實行訂貨限額制度。訂貨限額是指本市場規定單個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買入或賣出單方向計算的某一交易品種訂貨量的最大數額。本市場根據不同交易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個交易商某個交易品種的訂貨限額。
第六十六條 本市場實行代為轉讓制度,對交易商訂貨量超過限額的或未按規定及時追加訂貨保證金的,以及發生其它違規行為的,本市場對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電子交易契約予以強制轉讓。代為轉讓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違規的交易商承擔。因市場原因無法實行代為轉讓而擴大的損失也由違規的交易商承擔。
第六十七條 當上市商品的價格出現連續多交易日同方向達到日漲(跌)限幅或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本市場可以採取調整漲(跌)限幅大小、提高交易保證金及按一定原則強制減少訂貨量等措施控制交易風險。
第六十八條 交易商無法履行契約的,本市場有權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暫停其“訂立”交易;
(二) 按規定實行代為轉讓,並用轉讓後釋放的保證金賠償守約方或本市場因該交易商未履行契約帶來的損失;
第六十九條 本市場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交易商某一上市商品的訂貨量達到本市場對其規定的訂貨限額80%以上(含本數)時,則達到本市場報告界限。交易商應主動於下一交易日結束前依本市場的規定向本市場報告。本市場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訂貨報告標準。報告材料包括:
(一) 填寫完整的《交易商(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交易商名稱、交易商編號、電子交易契約代碼、現有訂貨數量方向、訂貨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二) 資金來源說明;
(三) 本市場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十條 本市場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本市場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要求交易商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風險。
第十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七十一條 在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場可以宣布市場交易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 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網路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本市場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 交易商出現結算、交收危機;
(三) 當出現本辦法第六十八條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
(四) 本市場認為需要宣布進入異常情況的其它情形。
出現上述異常情況時,本市場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限幅大小、調整訂貨保證金比例、暫停新訂立、限期轉讓、代為轉讓、限制出金、限制交收申報、調整延期交收補償金費率等緊急措施。
第七十二條 本市場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一般暫停交易的期限不超過3個交易日。
第七十三條 本市場宣布市場交易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將予以公告並報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因本市場在市場異常情況下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市場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章 信息發布
第七十四條 本市場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和專業網站發布本市場的有關檔案和數據資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關的行業綜合信息。
第七十五條 本市場、交易商、授權服務機構(會員)、指定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庫、指定交收廠庫、指定檢驗機構不得泄露在從事同本市場有關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不得發布虛假的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七十六條 本市場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市場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
第七十七條 為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和專業網站提供軟硬體服務的專業機構需要遵守與本市場簽訂的有關協定,保證交易設施的安全運行和交易信息發布的及時性、準確性。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 本市場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則、規定,對在本市場內從事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九條 本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 監督、檢查有關法規及本市場有關規則、規定的執行和落實情況,確保本市場依法規範有序運行;
(二) 監督、檢查交易商財務資信狀況以及交易運行情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護市場參與各方的利益;
(三) 監督、檢查授權服務機構(會員)的市場推廣和交易服務情況,確保授權服務機構(會員)的授權服務行為合法、合規;
(四) 監督、檢查指定交收倉庫和指定交收廠庫的倉儲服務、貨物交收以及相關業務的處理情況,確保交收環節順利實施;
(五) 調解、處理現貨交易的有關交易糾紛,對各種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六) 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第八十條 本市場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自行或委託專業人員調查、取證,相關交易商應全力配合。
第十三章 違約與處理
第八十一條 交易商應對其在本市場進行的交易活動及其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交易商、指定交收倉庫、指定檢驗機構在本市場交易、結算、交收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本市場申請調解。爭議各方經協商或本市場調解,達成協定的,由本市場監督協定的履行;若在爭議發生後,爭議各方協商不成或本市場調解無效的,由爭議各方依法解決。
第八十三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約行為,須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 買方未按電子交易契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訂貨保證金及其它相關款項;
(二) 賣方未按電子交易契約約定,及時提交足額數量的“存貨憑證”;
(三) 賣方未按電子交易契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訂貨保證金及其它相關款項的;
(四) 賣方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電子交易契約約定標準的;
(五) 本市場認定的其它違約行為。
第八十四條 出現上述情況時,違約方除按電子交易契約及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本市場有權對違約方採取處罰措施。
第八十五條 下列行為是本市場禁止的行為:
(一) 妨礙本市場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二) 拖欠有關費用及款項;
(三) 詆毀本市場聲譽,損壞本市場財產;
(四) 惡意操縱市場,擾亂交易秩序;
(五) 其它違反本辦法及本市場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八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本市場相關規定的交易商、指定交收倉庫、指定檢驗機構及其他關聯方,本市場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構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市場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吉林農產品交易市場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銀行監管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孫家堡子支行.
賬 號:0807220229000112932.
戶 名:白山市吉洋農副產品交易有限公司
交易市場代碼:00001063

聯繫方式

總部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交通局後行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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