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利息

延期付款利息是指建設單位按規定對進口成套設備採取分期付款的辦法所支付的利息。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款項不包括在內: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其他價外費用,無論是否屬於納稅人的收入,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徵稅。[1]

企業延期付款利息的徵稅

按“金融業”的其他金融業對企業的經營結算過程中因對方延期付款而取得的利息性質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價外收入,分別按有關規定的有關稅目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如金融機構因借款人延期還款而收取的利息,按“金融業稅”目繳納營業稅;施工企業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收取的利息,應按“建築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工商企業因購貨方拖欠貨款而取得的利息,則應按增值稅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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