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居民辦理戶口指南

延安居民辦理戶口業務在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服務範圍

二、死亡登記。公民死亡後,應由其親屬持居民戶口簿, 憑《死亡通知書》或者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到死者生前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 戶口,並繳回死者生前的居民身份證。

三、本市(縣)內戶口遷移。

(1)由農村遷往城鎮, 由大中城市郊區遷往市區,由一般地區遷往國務院或者省級 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區等特 定的地區的,憑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戶口 簿、單位或鄉鎮政府的證明、遷入地單位或居委會的證明, 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報市(縣)公安局審批。

( 2)大中城市城區範圍內的遷移,理由正當且遷入地有合法 固定住所的,憑單位證明或房管部門的房產證、租簿辦理戶 口遷移手續。

(3)農村人口之間由於婚嫁原因須辦理遷移 的,憑結婚、遷入地村委會證明辦理。

四、遷往外市(縣)。本市(縣)居民移居外市(縣) 的。憑遷入地公安局簽發的戶口準遷證方可辦理遷出手續。

五、外市(縣)居民需將戶口遷來投靠本市(縣)職工、 居民(含農轉非)的,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 全國統一居民戶口簿及其複印件,連同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及其所在單位、居委會同意入戶證明,向遷入地 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報市(縣)公安局審批。

六、因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

(一)調入:經批准調 入本市(縣)的幹部、工人及隨遷的家屬,憑縣以上人事、 勞動部門的調動通知及調動人員登記表到調入地市(縣)公 安局辦理戶口準遷證,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遷出手續。遷入 地公安派出所憑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二)調出: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離本市的幹部、工人 及其隨遷家屬,憑調入地人事、勞動部門的調動通知及公安 局簽發的戶口準遷證,到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七、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落戶。憑《 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及用人單位的接收證明、戶口遷移 證辦理落戶手續,屬改派的,還須持有《畢業生分配、改派 戶口遷移通知》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改派戶口 遷移通知》。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憑勞動部門介紹信、接 收單位證明和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八、軍隊轉業幹部,在本市(縣)申報戶口的,憑接收 地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及軍轉辦公室出具的有關證 明辦理落戶;復員退伍軍人憑自治區或地、市復退安置辦公 室開具的有關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九、符合隨軍條件的隨軍家屬,憑部隊旅以上政治部門 有關批文及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到當地縣(市)公 安局辦理戶口準遷證後,回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遷入地公安機關憑戶口準遷證、遷移證及隨軍批文辦理落戶 手續。

十、刑滿釋放、解除教養、少管、判處緩刑、管制等人 員原戶口已被註銷的,憑釋放證、解除教養通知書或判決通 知書及所投靠親屬的戶口簿,到市(縣)公安局審核簽章後 再到派出所辦理落戶。

十一、收養子女。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收養子女的, 憑縣以上民政部門的收養證及有關證明,向遷入地公安派出 所申請,經市(縣)公安局審批獲準後方可辦理入戶。

十二、變更或更正戶口登記項目。公民戶口登記項目與 事業不符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 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或更正登記手續。理由正當,需要更 改姓名、民族、年齡項目的,還應填寫《更改戶口登記項目 審批表》,經民警調查核實後,呈報市、縣(區)公安局( 分局)審批。

申報材料

2、凡已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辦理上述有關戶 口遷移手續時,應同時出示居民身份證;獲批准遷入的年滿 十六周歲上的人員,應同時交兩張一寸免冠黑白近照,換領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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