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壽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八)負責縣機構編制檔案的起草、呈報、制發、歸檔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構編制統計工作和機構編制數據信息的管理工作。 負責擬訂縣直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負責對縣直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職能配置、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和處、科級領導職數提出意見;負責擬訂全縣事業編制分配方案和總量控制標準。 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落編減員和工勤人員調入的審核工作;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崗位的管理工作;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統一發放工資管理範圍的人員編制的審核工作。

職能

縣編委辦在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市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方針、政策;擬訂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辦法;統一管理全縣黨政機關及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人民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二)擬訂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核縣直機關各部門“三定”規定和鄉鎮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縣直各部門及鄉鎮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提出全縣機關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總額分配及調整建議。
(三)協調縣委、縣政府各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職能配置與調整,協調縣委各部門之間、縣政府各部門之間、縣委各部門和縣政府各部門以及與其它部門之間、與鄉鎮職責分工;研究提出全縣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認定意見。
(四)審核縣委各部門、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黨政機關機構設定、調整及其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審核縣人大、縣政協、縣檢察院、縣法院以及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審核縣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立;審核縣直黨政機關股級以上機構以及鄉鎮機構的設定與調整;對各類開發區、保護區管理體制和機構設定提出意見。
(五)牽頭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擬訂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擬訂全縣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標準,審核全縣事業編制總量和結構,建立健全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辦法和機制;審核縣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含正副科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立和鄉鎮股級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立,同時對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的設立提出意見;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直和鄉鎮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提出縣直部門、鄉鎮領導班子職數建議;提出縣黨政工作部門領導職數設定意見。
(七)組織實施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辦法、機構編制網路管理制度。
(八)負責縣機構編制檔案的起草、呈報、制發、歸檔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構編制統計工作和機構編制數據信息的管理工作。
(九)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辦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編委會和編委辦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縣編委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信訪、保密、安全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機構編制綜合管理股
負責擬訂縣黨群機關、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及各民主黨派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負責對縣黨群機關、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職能配置、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和科級、股級領導職數提出意見;負責擬訂全縣行政、事業、政法專項編制總額及分配方案;負責對縣涉及財政撥款和補助的事業機構、自收自支事業機構變更為財政撥款或差額補助的事業機構、差額補助事業機構變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機構提出意見。負責擬訂縣直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負責對縣直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職能配置、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和處、科級領導職數提出意見;負責擬訂全縣事業編制分配方案和總量控制標準。負責全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和其它非營利性機構“政務”“公益”中文域名的註冊審核工作。
負責監督檢查縣黨政機關及其直屬單位貫徹執行機構編制工作情況;監督檢查機構改革方案的執行情況和職能配置、機構設立、編制和領導指數核定的執行情況;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擅自增設機構、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隨意增加機構職能或變更機構名稱的行為提出查處糾正意見;負責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檢舉、控告、投訴以及來信來訪,並提出處理意見。
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落編減員和工勤人員調入的審核工作;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崗位的管理工作;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統一發放工資管理範圍的人員編制的審核工作。
(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負責落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負責縣直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依法保護本縣核准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合法權益;負責本級事業單位的法人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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