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鼓勵外來投資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廬政〔2005〕23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推動招商引資,促進全縣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興辦各類外來投資企業,尤其鼓勵投資規模較大、技術含量較高、出口創匯型加工製造業項目。外來投資企業包括外資企業、內聯企業。外資企業是指外國客商以及僑胞、台胞、港澳同胞在我縣興辦的獨資、合資、合作項目,內聯企業是指縣外國內客商在我縣的直接投資項目。
第三條 用地優惠
1、對外來投資企業優先安排用地計畫。優先申報加工製造業項目用地。
2、工業項目可以根據規模、技術含量等相關因素,對土地出讓金給予10%~30%的優惠。經營性用地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拍賣、掛牌。
3、鼓勵外來投資收購、兼併本縣國有、集體企業和民營企業;涉及租賃用地的,可以根據項目規模、技術含量及稅收貢獻等因素給予租金優惠,或以稅抵租,即該項目對地方財政貢獻的稅收達到或超過應付土地租金,可以全額或部分返還土地租金。
4、工業項目用地如果中途停辦或撤銷,應由有關機構負責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新註冊企業稅收優惠
1、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依法享受“兩免三減半”,第三年至第五年,縣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第六年至第十年,分別按縣留成部分50%、40%、30%、20%、10%獎勵企業。
對生產型內聯企業,前五年按縣級留成部分100%獎勵,第六年開始按50%獎勵,以後逐年遞減10%獎勵幅度。
屬於高新技術、知識密集型的外來投資項目,符合國家有關延長稅收優惠期政策規定的,執行國家政策規定;同時執行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縣留成部分獎勵50%給企業。
2、增值稅
外資企業、內資企業所納增值稅(含出口企業免、抵部分)前五年按縣留成部分60%獎勵,第六年獎勵50%,以後逐年遞減10%獎勵幅度。
3、營業稅
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年納營業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企業(房地產開發業、建築安裝業除外),六年內按其所納營業稅額的一定比例分段予以獎勵,標準為:20萬元以上的部分獎勵30%;超過50萬元以上部分獎勵40%;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獎勵50%。
4、以開採出售原礦或對開採的原礦進行粗選、精選以及燒結後出售的礦山企業,除享受國家和省級有關優惠政策外,一般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但礦山企業延伸的加工、製造項目,且實行分帳核算,稅款能夠劃分清楚的,可以按上述條款執行。
5、收購、兼併本縣國有、集體企業,如屬於收購營運比較正常的企業,應在被收購企業上年稅收實績基礎上對增量部分執行上述條款;如屬於收購停產企業,可以按被收購企業停產前若干年稅收實績平均數作為基數,增量稅收部分執行上述條款。
第五條 再投資稅收優惠
1、當年實際入庫稅金首次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指加工製造業,下同),以上年實際入庫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額×(1+當年全縣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實際增幅)為標準,超過部分,按地方財政所得可用財力的60%予以獎勵。如從次年起繼續保持此入庫規模,按每年遞減20%的比例予以獎勵,直至第三年止。
2、當年稅收收入新達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按上述計算方法,超過部分,按地方財政所得可用財力的70%予以獎勵。如從次年起繼續保持此入庫規模,按每年遞減20%比例予以獎勵,直至第四年止。
第六條 鼓勵縣外企業來廬江註冊
縣外企業來廬江註冊,按其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前兩年按縣留成部分70%給予獎勵,第三年至第六年按50%給予獎勵。
年納增值稅50萬元以上的企業,六年內按下列分段比例給予獎勵;年納稅100萬元以內的,按縣留成部分(下同)獎勵24%,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獎勵40%,超過300萬元以上部分獎勵56%,超過600萬元以上部分獎勵72%,超過1000萬元以上部分獎勵80%。
新註冊的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縣外企業,六年內按所納營業稅一定比例給予獎勵;150萬元以內的獎勵50%,超過150萬元以上部分獎勵70%。
第七條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凡是超出國家稅法規定的部分,一律先依法徵收,再按入庫稅金的縣留成部分的規定比例兌現獎勵。兌現時限:每年的1月、7月,分兩次集中結算兌現,但必須按年度結算的,只在次年1月結算兌現一次。
第八條 本縣民營企業新建工業項目設備投資500萬元以上,可以參照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上述稅收優惠和用地優惠支出負擔,根據項目稅款入庫級次和財政體制,由縣鄉財政分級承擔。
第十條 規費和服務
1、縣本級收取且許可權在縣的行政性規費,原則上按下限徵收;雖由縣有關部門收取,但全部或部分屬於上級許可權的,由相關部門幫助申請減免。
2、外來企業審批、轉報、登記手續,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客商需要,可由縣行政服務中心或有關引薦單位無償提供代理服務。
第十一條 各鄉鎮可以根據本辦法,研究本鄉鎮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縣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過去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02年10月23日縣政府發布的《關於印發廬江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廬政[2002]36號)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招商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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