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

桂民發〔2016〕43號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養老機構的規範化和標準化管理,推動養老機構轉型升級,全面提升養老機構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發揮星級養老機構的示範引領作用,根據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基本規範》(GB/T29353-2012)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範圍內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同時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並運營一年以上的養老機構。

•第三條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依照自治區相關標準和《廣西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細則(試行)》開展,星級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等五個等級。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養老機構,直接認定為一星級,不授證書和牌匾;經申報和評定的養老機構,可獲得二星級(含)以上等級。

•第四條自治區、設區市民政部門成立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定小組)。自治區級評定小組負責四星級、五星級養老機構的評定工作;設區市級評定小組負責本轄區二星級、三星級養老機構的評定工作。

•第五條廣西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負責協助指導和檢查全區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組建全區養老機構評審員資源庫,組織開展全區養老機構評審員(以下簡稱評審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和備案工作。

•第六條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程式依次為:養老機構申報、材料評審、各級評定小組評定、評定結果公示、授予星級評定證書和牌匾。

•第七條廣西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承擔四星級、五星級養老機構的評審工作;各設區市級評定小組負責二星級、三星級養老機構的評審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評審工作,評審員應從全區養老機構評審員資源庫中抽取。

•第八條具備醫療、護理、社工、行政、建築、膳食等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並從事該專業工作滿二年,經廣西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組織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可以成為評審員。

•第九條各級評定小組應從全區養老機構評審員資源庫中分類抽取評審員開展評審工作。開展二星級、三星級養老機構的評審,評審員應不少於3人(原則上從資源庫中抽取當地的評審員進行評審);開展四星級、五星級養老機構的評審,評審員應不少於5人。

•第十條養老機構申請星級等級評定,需遞交以下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一)廣西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申請書。

•(二)廣西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申請表。

•(三)養老機構星級評定自評報告。

•(四)評審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二星級、三星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應將申報材料報設區市級評定小組進行評定,評定結果由設區市級評定小組報廣西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備案。

•申請四星級、五星級評定的養老機構,應將申報材料(一式兩份)送設區市級評定小組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由設區市級評定小組將審核意見和申報材料報廣西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評審。廣西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負責組織評審員實地評分,將評審結果報自治區級評定小組評定。

•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結果由各級評定小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民政廳統一授予星級評定證書和牌匾,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星級評定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有效期為三年(自頒發證書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內,養老機構可申請晉級評定,晉級評定程式與首次評定相同。

•第十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評審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五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做到公平、公正評審,使評審結論具有社會公信力。

•第十六條養老機構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審:

•(一)存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行為的。

•(二)提供虛假評審資料,有偽造、塗改有關檔案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違反評審紀律,干擾評審工作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在星級評定有效期內,違反《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由自治區民政廳取消評定星級,收回證書和牌匾並向社會公布,取消星級的養老機構,兩年內不得申請星級評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