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陸川客家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陸川籍客屬企業家倡導並發起成立,由合法經營的客屬企業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民間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努力貫徹和實踐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高舉“團結、發展”旗幟,緊密聯繫和團結會員,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提高素質,促進會員企業繁榮發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陸川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陸川縣委統戰部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陸川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陸川縣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各種聯誼和交流活動,為會員加強聯絡、增進友誼、開展合作搭建平台;
(二)圍繞經濟建設,遵循市場秩序,教育引導會員企業健康發展。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誠信愛國,敬業守法,抓住機遇,加快發展;根據形勢發展和企業發展規劃,結合企業不同特點,促進會員企業間的經濟、技術合作,把企業做強做大,實現強強聯合,走集團化發展道路;
(三)充分發揮商會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聯繫,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建議和要求,協助會員解決實際困難,切實代表和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切實履行服務會員的宗旨。掌握國內外經濟政策和發展動態,收集企業信息,通過會刊和網站等形式進行發布;開展法律、技術、財務、融資、諮詢等服務;進行人才、技術、管理等培訓,幫助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新產品鑑定和推廣等相關工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企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五)教育引導會員認真回響黨和政府的號召,積極參加各項項目建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以實際行動回報社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是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履行會員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加入本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參加本會活動超3次以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協調組織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代表本會開展對外相關工作,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3—5人),監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正、副主任的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正、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各界捐贈和贊助;
(二)本會服務性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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