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重點城鎮建設投資協會

廣西重點城鎮建設投資協會是由中國重點城鎮建設廣西投資指導工作委員會發起成立的省(自治區)級行業性社團組織,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西重點城鎮建設投資協會是由中國重點城鎮建設廣西投資指導工作委員會發起成立的省(自治區)級行業性社團組織,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和實踐科學發展觀,執行黨和政府的政策規定,以加快廣西城鎮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和市場化為重點,整合各方資源,全面推進“1887工程”,加強信息交流、理論研討、調研諮詢、人員培訓、協調關係等多項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廣西各地城鎮化建設和農業現代化建設提供服務,推動廣西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發展,為全面推進富裕文明和諧新廣西不斷做出貢獻。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西重點城鎮建設投資協會
英文譯名:Guangxi citys towns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association
本會住所:廣西南寧市中新路2號國土資源廳大樓13樓1315室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重點城鎮建設廣西投資指導工作委員會發起成立的省(自治區)級行業性社團組織,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和實踐科學發展觀,執行黨和政府的政策規定,以加快廣西城鎮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和市場化為重點,整合各方資源,全面推進“1887工程”,加強信息交流、理論研討、調研諮詢、人員培訓、協調關係等多項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廣西各地城鎮化建設和農業現代化建設提供服務,推動廣西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發展,為全面推進富裕文明和諧新廣西不斷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則是:在服務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整合多方資源,全面推進“1887工程”;
(二)對廣西城鎮化發展的重大理論問題進行研究,探索廣西城鎮化建設模式,並進行經驗推廣;
(三)為廣西各城鎮提供重點項目投資、融資諮詢及指導扶持;
(四)促進廣西重點城鎮的人才開發、城鄉文化、職業培訓、緊急救助、援孤助殘及國際文化交流等;
(五)提供國內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發展信息;
(六)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和合作;
(七)編輯出版會刊等資料;
(八)承辦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等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委託的工作,接受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九)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廣西有合法的經營手續,有一定的經營規模、穩定
的服務渠道和良好的經營業績的企業單位,以及具備法人地位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檔案;
(二)由協會辦公室研究決定;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進行選舉和表決時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及獲取有關信息資料的優先權;
(四)申請合理使用協會標誌的權利;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視違章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均為理事會的理事單位。屆內因故需要變更理事,由理事單位或理事個人提出,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備案。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監事;(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制度;(四)審議並批准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五)通過各項決議;(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動和終止事宜;(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召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向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召開,須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可連選連任。 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二)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享受民事權利;(三)貫徹執行理事會決議;(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八)制定並組織實施本會階段工作計畫;(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事宜;(十一)召開理事會,並報告工作,推薦下屆常務理事、監事的候選人; (十二)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法人為廣西重點城鎮建設投資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職能機構和相應專兼職工作人員。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辦公室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計畫和部署,處理本會事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廣西市各行領導工作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和委託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領導擔任名譽會長;聘請熱心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的領導擔任顧問。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其組成人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向理事會負責。其主要職責:(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的章程、業務範圍、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四)對本會成員執行紀律、維護本會利益和聲譽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五)對本會的財物管理進行審計;(六) 對本會成員的違法違紀和嚴重違反章程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七)其他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企業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交納標準: 註冊資金10萬元以上的每年交納1000-2000元,註冊資金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每年交納600-1000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其主要用途是: (一)開辦資金; (二)辦公經費; (三)辦公設備的補充購置; (四)開展各項活動的費用; (五)工作人員的生活補貼和有關開支; (六)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變更協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理事會通過。涉及登記證書及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同時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參與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26日第一屆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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