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單位
承辦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欽州市人民政府。
比賽時間
三、競賽日期和地點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運動會(以下簡稱“十二屆區運會”)於2011年11月6日至11月16日在欽州市舉行,部分項目於2011年8月先期舉行。
比賽項目
四、競賽項目
(一)青少年組
游泳(跳水、水球)、射箭、田徑、羽毛球、籃球、拳擊、足球、體操(藝術體操、蹦床)、手球、柔道、帆船(帆板)、射擊、桌球、跆拳道、網球、舉重、國際式摔跤、武術(套路、散打)、技巧、蹼泳等共20個大項,具體小項設定見附屬檔案3。
(二)行業體協組
羽毛球、籃球、足球、桌球、網球、圍棋、中國象棋、橋牌、氣排球等共9個大項,具體小項設定見附屬檔案4。
比賽單位
五、參加單位
(一)青少年組
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欽州市、貴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賀州市、河池市、來賓市、崇左市等共14個代表團。
(二)行業體協組
行業體協組以國有企業和公司、體育行業協會為單位組團參賽。
六、參加辦法
(一)青少年組
1.運動員必須攜帶《廣西運動員註冊證》或代表廣西在國家體育總局註冊的相關證件(以下簡稱“註冊證件”)、在廣西辦理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二代身份證”)和縣級以上(含縣級)有資質的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參賽。
2.符合十二屆區運會青少年組年齡組別設定表(見附屬檔案5)規定的自治區優秀運動隊聘用、試訓或集訓運動員、自治區體育運動學校學生運動員均可代表原輸送單位或協定交流單位參賽。此類運動員必須代表廣西在國家體育總局進行青少年註冊或項目註冊並持有註冊證件者。
3.每名運動員只能代表一個單位參賽,參加一個比賽項目(大項)的一個年齡組別的比賽,不得兼報其他大項或跨年齡組別參賽。
4.自治區優秀運動隊聘用、試訓或集訓運動員、自治區體育運動學校學生運動員因參加國內外重要比賽(指國家體育總局指派參加的世界或國際各級各類比賽、國內錦標賽或冠軍賽、全國城市運動會)任務而不能參加十二屆區運會預賽者直接進入決賽,不能參加決賽者按規定給予原輸送單位加牌加分。但必須在賽前20天提供相關檔案報自治區體育局審定。
5.代表資格歸屬尚未確定者不得參賽。無故不參加自治區體育局指定的比賽或集訓任務的運動員不得參賽。
(二)行業體協組
1.運動員必須攜帶二代身份證和縣級以上(含縣級)有資質的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參賽。
2.運動員年齡限18歲以上,即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3.當運動員同時具備企業、公司或體育協會代表資格時,體育協會有代表資格優先權,但每名運動員只能代表一個代表團參加比賽。
4.每名運動員最多只能參加3個大項的比賽。
(三)冠名規定
各代表團或各單項比賽代表隊均可冠名參賽。
七、參加人數
(一)人數確定各代表團報名運動員(隊、對、人)數和各項目參加決賽的運動員(隊、對、人)數、教練員數、領隊數以及選調的裁判員數按各單項競賽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青少年組
1.自治區優秀運動隊聘用、試訓或集訓運動員、自治區體育運動學校學生運動員占原輸送單位或協定交流單位的限定名額,代表原輸送單位或協定交流單位參賽。
2.各代表團可報團長1人、副團長1人,運動員總數在20人至60人可報副團長2人,60人至100人以上可報副團長3人,100人以上可報副團長4人。此外,如各代表團工作需要,可增報不超過4個名額的超編副團長,一切費用自理。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可報2人,運動員總數在20人至60人可報工作人員3人,60人以上可報工作人員4人。以上運動員總數不包括在十二屆區運會開幕式前已結束比賽的運動員人數。
(三)行業體協組
運動員總數在50人以下的代表團團部人員可報3人(含團長、副團長),在50~100人的可報4人(含團長、副團長),在100人以上的可報5人(含團長、副團長),團部工作人員由各代表團自己確定,一切費用自理。
(四)參加開閉幕式代表團人數各代表團參加十二屆區運會開閉幕式隊伍人數另文知。
編輯本段比賽要求
八、運動員資格和競賽辦法
(一)運動員資格
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運動會運動員參賽資格規定》審查執行,另文通知。
(二)競賽辦法
1.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最新競賽規則,按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的競賽辦法進行比賽。如單項競賽規程與本競賽規程總則有矛盾之處,以本競賽規程總則規定為準。
2.本競賽規程總則設定的競賽項目或小項(青少年組指各年齡組別的競賽項目或小項),如報名參加單位不足2個(指來自2個單位的隊、對、人)時,則取消該競賽項目或小項的比賽,競賽規則有特殊規定的項目除外。
3.在各項目比賽中,除部分按照競賽規則規定無法認定名次而允許並列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均須排出名次,不得出現並列。
4.各項目均設立仲裁委員會,按國家體育總局仲裁委員會條例執行。仲裁委員及裁判員由自治區各運動項目發展中心提出建議名單,報自治區體育局審定批准後統一選調。
5.正式報名參賽的運動員(隊、對、人)不得無故棄權,無故棄權按各單項競賽規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