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漁船檢驗局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港漁船管理條例》對漁業船舶實施法定檢驗。
漁業船舶檢驗的宗旨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批准、接受承認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議定書及規則,保證漁業船舶具備安全航行、作業的技術條件,保障船舶和漁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廣西漁業船舶檢驗局主要職責是對廣西區內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實施法定檢驗,對符合法定檢驗規則要求的漁業船舶簽發相應的法定檢驗證書。
檢驗業務範圍:
1、負責轄區內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管理;
2、負責轄區內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業務範圍初審及監督管理;
3、負責轄區內驗船師培訓、繼續教育和考核管理工作;
4、負責轄區內船長12m以上且主機功率44.1kw以上的國內新建漁業船舶的設計圖紙審查及監督檢驗和發證工作;
5、負責轄區內船長12m以上且主機功率44.1kw以上的國內海上鋼質漁業船舶和北海市轄區內(不包括合浦縣)船長12m以上且主機功率44.1kw以上的國內海上漁業船舶的營運檢驗和發證工作;
6、負責轄區內漁業公務船的設計圖紙審查及監督檢查和發證工作;
7、負責轄區內漁業船舶船用產品監督檢驗和發證工作;
8、承擔主管機關委託的遠洋漁業船舶的監督檢查工作;
9、承擔轄區內漁業船舶設計單位資格認定、漁業船舶修造單位資格認定、漁業船舶船用產品型式認可、漁業船舶船用產品工作(部件、材料)認可、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測機構認可、漁業氣脹救生筏檢修站認可、漁業船舶GMDSS設備岸上維修單位資格認可等工作的現場考核和日常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10、負責轄區內漁業船舶檢驗統計及匯總上報工作;
11、承擔主管機關委託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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