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桂政辦〔1993〕34號
頒布日期:19930317 實施日期:19930317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速發展廣西鄉鎮交通事業,加強鄉鎮交通管理,發展農村經濟,促進社會進步和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生活的需要,根據交通部關於加強鄉鎮交通管理站建設的要求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政發〔1985〕118號文關於建立鄉鎮交通管理站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交通管理站(簡稱交管站),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在鄉鎮政府領導下負責該鄉鎮的交通建設和管理工作。
交通業務量少的鄉可兩個鄉或三個鄉合設一個交管站,以縣(市)交通局領導為主。
鄉鎮船舶管理員併入交管站統一領導。
第三條 交管站業務受縣(市)的運(航)管理、公路管理、港航監督和縣(市)稽徵部門指導。
第四條 交管站設站長和交管員若干人。
第五條 交管站的交管員(含站長)實行聘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工作稱職的可以續聘;聘任期間享受契約制幹部待遇。
第六條 招聘的交管站交管員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由縣(市)交通局或地(市)交通局統籌辦理。
第七條 聘任的鄉鎮交管站交管員,必須具備有相當於高中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首次聘用的年齡要在三十五歲以下。
第八條 交管站的人事管理,可由縣(市)交通局直接負責,也可以下放給所在鄉鎮政府負責,具體做法由當地縣(市)政府決定。
第九條 鄉鎮交管站的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交通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和指示;
(二)擬訂鄉鎮交通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按程式和要求組織實施;
(三)發動民眾和組織車輛參加民工建勤,修路建橋;
(四)管理鄉鎮水路、陸路運輸市場;
(五)對轄區內各種經濟成份的運輸車、船主和從業人員進行宣傳教育(含安全教育和規章制度的學習);
(六)管理鄉鎮搬運裝卸市場;
(七)負責鄉鎮運輸船舶、渡口以及小河支流的安全管理;
(八)管理鄉鎮汽車修理業和船舶修造業;
(九)在授權範圍內負責鄉村道路的路政管理;
(十)受船舶檢驗部門的委託,負責辦理本鄉鎮十米及十米以下非機動船舶的檢驗和勘劃載重線,簽發適航證書;
(十一)受委託徵收運輸管理費,農業拖拉機、機車和非機動車養路費,鄉鎮船舶管理費以及政策規定的有關費用;
(十二)建立健全各種運輸工具和收費台帳,做好交通統計報表工作。
第十條 交管員要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廉潔奉公;外出執行職務須持自治區交通廳統一頒發的證件,禮貌執勤。
第十一條 交管員要深入鄉村,聯繫民眾,依靠民眾,服務民眾,幫助運輸業戶排憂解難。
第十二條 交管站的經費由縣(市)交通局從所徵收的農拖養路費、鄉鎮船舶管理費和運輸管理費以及政策規定的有關費用中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 交管站要將所徵收的農拖養路費、鄉鎮船舶管理費、運輸管理費以及政策規定的有關費用,定期如數上繳縣(市)交通局,實行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其他罰款按規定全額上繳縣(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交管員的工資、辦公費用、獎金以及有關費用,按年度編制預算,經鄉鎮政府審核,報縣(市)交通局審查批准,按月核撥,專項使用。
第十五條 交管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否則,不能上崗工作。
第十六條 培訓工作由地、市交通局負責組織。科目有公路水路運輸、水上安全管理、船檢、航道、公路管理、規費徵收、財務、職業道德與精神文明建設。培訓教材全區統一由自治區交通廳組織編寫。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