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8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頒布日期:19860830 實施日期:19860830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嚴禁賭博行為,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都是賭博行為。任何形式的賭博,都是違法行為,必須禁止。
第三條 賭資、賭具和賭博所得的一切財物應全部沒收。
賭債一律無效。
第四條 偶爾參與賭博,情節輕微,能交代自己的賭博行為,揭發他人賭博活動,並保證不再重犯的,可免予處罰。
賭博少量財物,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拘留;單處或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賭博財物數額較大的;
二、流竄賭博,情節較輕的;
三、在公共場所賭博的;
四、為賭博活動放哨或提供戒護的。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單處或並處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經常賭博,屢教不改的;
二、賭博財物數額大的;
三、流竄賭博,情節較重的;
四、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其他條件的;
五、阻礙、干擾查禁賭博活動的。
第七條 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或在賭博活動中犯有其他罪行的,依照刑法懲處。
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加賭博的,依照本條例從重處罰。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街道基層組織,對本單位、本轄區的賭博活動應及時制止;放任不管的,應追究單位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任何人發現賭博活動,都有權制止,或向人民政府及司法機關檢舉揭發。
對制止、檢舉揭發和協助查禁賭博活動有功的,應予表揚、獎勵。
第十一條 對主動交代自己賭博行為,檢舉揭發他人賭博活動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有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當獎勵。
對檢舉揭發、制止賭博活動的人進行報復的,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以抓賭為名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劫掠賭博財物的,依法懲處,贓款贓物一律沒收。
第十三條 在查禁賭博活動中,徇私枉法,或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罰款或賭博財物的,依法從重懲處並追繳全部贓款贓物。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辦理;應送勞動教養的,按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辦理;應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沒收的財物和罰款,應辦理罰款、沒收手續。罰款和沒收的財物全部上交地方財政。
第十六條 自治區公安廳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