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權收回補償辦法》已經2012年3月31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主席 馬 飈
二零一二年四月九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規範海域使用權的收回和補償行為,維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轄海域使用權收回和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收回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海域使用權收回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海域使用權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的,由原批准使用該海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第四條 收回養殖用海的,應當支付收回海域使用權補償費、海域附著物補償費和養殖產品補償費。
第五條 收回海域使用權補償費根據海域等級係數、補償標準基數、使用面積、使用年限確定。
海域等級係數、海域補償標準基數由自治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商自治區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制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海域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其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計算。
養殖產品補償費按照種苗成本和在養未成品的合理價值計算。
海域附著物和養殖產品的具體補償標準,由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收回除養殖用海以外其他項目用海的,補償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海域使用權人雙方採取市場評估方式確定。
第八條 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原批准用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機構應對擬收回的海域及相關權利人等情況開展調查。
第九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情況制訂收回海域使用權方案報請原批准用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方案經批准後,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收回方案應當包括收回依據、規劃條件以及收回海域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權利狀況、補償方式等內容。
第十條 海域使用權收回方案批准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批准方案送達海域使用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並通過報紙、電視、網路等媒體公告,以及在該海域所在地及其毗鄰的鄉鎮、村、社區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收回海域使用權公告應當包括收回海域使用權的依據、收回海域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權利狀況、補償標準、申報權利或辦理補償登記的時間、地點和應當提交的材料、禁止事項等內容。收回海域使用權公告期為20日。
第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自收回海域使用權公告截止之日起10日內申報權利和辦理補償登記,並提交身份證明、海域使用權證書等權利證明材料。
逾期未申報權利或辦理補償登記的,以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確定補償方案。
第十三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告期滿20日內,擬定收回海域使用權補償方案,在海域所在地毗鄰鄉、鎮、村、街道、社區公示。補償方案公示期為10日。
第十四條 海域使用權人可以自補償方案公示期滿5日內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聽證。海域使用權人申請聽證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海域使用權收回補償費用確定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海域使用權人簽訂收回海域使用權補償協定。
收回海域使用權補償協定應當對收回海域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海域附著物和養殖產品具體情況、補償方式、補償價格、交付海域的時間和條件、補償費用的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作出約定。
第十六條 補償款支付給海域使用權人後,原批准用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權決定,並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