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
《廣西壯族自治區拖拉機駕駛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辦法》已經2008年6月30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條款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拖拉機駕駛安全違法行為,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等級公路以外的鄉村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駕駛安全違法行為實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拖拉機駕駛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
駕駛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應當填入《拖拉機駕駛安全違法記分卡》(以下簡稱記分卡)並輸入拖拉機駕駛安全信息管理系統。
記分卡由核發拖拉機駕駛證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免費發放。駕駛拖拉機時應當攜帶記分卡。
第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本轄區外的拖拉機駕駛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應當將記分信息通報發放記分卡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報的拖拉機駕駛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實行合併累積。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拖拉機駕駛人查詢。
第五條 拖拉機駕駛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拖拉機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一個記分周期累積最高分值為12分。一次記分的分值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六條 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後駕駛拖拉機;
(二)駕駛拖拉機從事客運;
(三)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拖拉機;
(四)駕駛拖拉機與準駕機型不符。
第七條 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酒後駕駛拖拉機;
(二)駕駛未經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拖拉機;
(三)駕駛無號牌或者無行駛證的拖拉機;
(四)駕駛拖拉機違法載人;
(五)將拖拉機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八條 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拖拉機;
(二)駕駛拖拉機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
(三)不按規定審驗駕駛證仍然駕駛拖拉機;
(四)偽造、變造拖拉機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
(五)變造拖拉機駕駛證件。
第九條 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駕駛未按規定噴塗放大號牌號碼的拖拉機;
(二)駕駛制動器失效的拖拉機。
第十條 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駕駛拖拉機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
(二)駕駛拖拉機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記分卡。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換髮或者補發記分卡:
(一)記分周期期滿;
(二)記分滿12分並經考試合格;
(三)記分卡污損或者遺失。
第十二條 拖拉機駕駛人一次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應當記分的,以行為中應當記分的最高分值記分。
第十三條 拖拉機駕駛人認為記分有誤的,可以要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複查,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及時複查並答覆。
第十四條 累積記分滿12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依法暫扣拖拉機駕駛證,並通知駕駛人參加拖拉機駕駛安全知識考試。
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換髮記分卡,發還拖拉機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記分予以清除。
第十六條 拖拉機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經通知拒不參加拖拉機駕駛安全知識考試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公布名單。
第十七條 駕駛拖拉機未攜帶記分卡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給予教育、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