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學會標誌中央以“歷奇”漢語拼音的首字母“lq”化成動感人形,象徵歷奇教育以人為本、強調合作、融於自然、活潑有趣、朝氣蓬勃、變化無窮。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青年曆奇教育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全省歷奇教育工作者以自願的形式組織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組織從事歷奇教育於教學、培訓和研究的專家、學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的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的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提高歷奇教育的理論研究和本土化實踐,促進歷奇教育在青少年教育培訓的運用,為全省的青少年教育培訓工作多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廣東省委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州市沙太南路66號,郵政編碼:5105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團結、組織從事歷奇教育於教學、培訓和研究的專家、學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的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歷奇教育的理論研究和本土化實踐;
(二) 推廣歷奇教育理念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大學生思想道德建設、公民思想道德建設的運用,為全省的青少年教育培訓工作多做貢獻;
(三) 開展歷奇教育理論研究;
(四) 編輯出版內部刊物《歷奇通訊》;
(五) 舉辦歷奇教育研討會,提升會員開展歷奇教育的理論水平和操作技巧;
(六) 組織會員與內地同行及港澳台等地歷奇工作者的交流;
(七) 組織會員義務開展各類針對青少年的歷奇教育培訓。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廣東從事歷奇教育有一定的心得,開展歷奇教育的理論研究和本土化實踐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廣東省境內的同一機構有多人從事歷奇教育相關工作,開展歷奇教育的本土化實踐和研究有一定的影響;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可以提供有加蓋本單位公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名的申請表;
(三)需提供本機構相對確定的會員代表名單和聯絡負責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團體會員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名;
(二)個人會員須經學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團體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核准;
(三)審核批准後,由秘書處通知辦理會員登記手續,交納會費,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以免費或以會員價參加本會的各類學習會、研究項目和培訓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各類服務項目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團體會員擁有多張會員證,享受優先推薦成為理事的名額;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 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常務理事會確定可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廣東及國內開展歷奇教育的理論研究和本土化實踐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學會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 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財務部門負責會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會員會費標準:
(一)團體會員
1、500元/年:可以擁有5張會員證
2、1000元/年:可以擁有12張會員證
3、1500元/年:可以擁有20張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 120元/年
第四十一條 會費的使用實行嚴格管理,主要用於:
(一)為會員提供信息、宣傳材料等開支。
(二)學會辦事機構辦公經費開支。
(三)舉辦各種活動的補貼性開支。
(四)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的部分開支。
(五)開展行業發展的公益性業務開支。
(六)對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或個人的獎勵。
(七)聘任專兼職學會工作人員的開支。
(八)社團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其它開支。
第四十二條 會費的交納辦法:
(一)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辦理交納本年度會費。
(二)新批准的會員,應於批准入會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年度會費。
(三)會費繳入本會秘書處財務部專人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不再退還其繳納的會費、資助和捐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會費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並接受會員大會及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16日會員大會(年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學會組織機構
會長、常務理事
楊成 廣東青年職業學院副教授、國家高級企業培訓師
副會長、常務理事(6人)(以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序)
方 琿 廣東省佛山監獄監區長
劉建欣 西點學院總經理
羅仲賢 深圳市團校辦公室主任
譚玉燕 廣州市歷奇山莊有限公司總經理
唐 勇廣州市團校副校長
伍珍貞 廣東青年職業學院青年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
常務理事 (4人)(以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序)
潘沛妤 學導教育主任
譚洪文 廣東青年職業學院青年繼續教育與培訓學院副院長
謝慧敏 廣東青年職業學院科研辦主任、副教授
鄭遠濱 深圳市指北針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
鍾宇慧 廣東青年職業學院教師、國家企業培訓師
副秘書長:
楊黎明 深圳市西點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副總、培訓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