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醫藥價格協會

廣東省醫療服務市場占全國規模的13%左右,藥品市場占全國規模的10%左右,是全國醫藥價格改革試點省份。

協會簡介

廣東省醫療服務市場占全國規模的13%左右,藥品市場占全國規模的10%左右,是全國醫藥價格改革試點省份。為切實推動醫藥價格管理體制改革,促進醫藥價格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建立第三方醫藥價格研究、服務平台,由廣東省物價局公益事業價格管理處、廣東省人民醫院、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中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廣州醫藥集團、國藥控股廣州公司、盈天醫藥集團等七家單位共同發起籌建廣東醫藥價格協會。協會經廣東省物價局同意、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於2011年4月20日成立。協會由廣東省醫藥行業權威專家、專業人士、關心醫藥行業發展的社會人士、醫療單位、醫藥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醫藥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自願組成,是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學術性的非營利社團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協會現有155個單位及個人會員,會員數還在不斷增加。
廣東醫藥價格協會旨在搭建起政府與醫藥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一座重要橋樑,為政府職能部門出謀劃策、收集意見,組織和推動醫藥價格政策理論研究、醫藥價格和成本構成研究,以及為醫療單位、醫藥企業提供價格相關的專業研究諮詢服務,總結交流實踐經驗,宣傳推廣醫藥價格研究成果,以全方位的溝通方式,探索科學的解決辦法,促進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合理的醫藥價格政策,為建立和完善醫藥市場價格競爭秩序,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服務。
協會的主要職能:宣傳貫徹國家和省醫藥價格政策,組織醫藥價格相關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引導和促進會員加強價格自律,發揮交流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廣國內外醫藥價格理論和研究成果,定期組織專業論壇、考察培訓等活動,建立信息平台,收集、解讀、發布國內外醫藥價格相關政策、市場信息,及時向會員提供服務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廣東醫藥價格協會(Guangdong Medical Pri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本協會由廣東省醫藥行業權威專家、專業人士、關心醫藥行業發展的社會人士、醫療單位、醫藥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醫藥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自願組成,是地區性、行業性、專業性、學術性的非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本著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原則,致力於組織和推動醫藥價格政策理論、醫藥價格和成本構成研究,為醫療單位、醫藥企業提供價格相關的專業研究、信息收集及諮詢等服務,總結交流實踐經驗,宣傳推廣醫藥價格研究成果,以全方位的溝通方式,探索科學的解決辦法,促進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合理的醫藥價格政策,為建立和完善醫藥市場價格競爭秩序,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物價局的業務指導和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廣州市荔灣區站前路22號十一樓南翼。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通過宣傳貫徹國家和我省價格政策,規範醫藥市場和醫藥企業價格行為。
(二)探索廣東省醫藥價格管理體制和合理的價格體系,組織醫藥價格相關的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反映醫藥價格熱點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三)發揮醫藥價格交流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組織專家學者,通過各種傳播媒體,客觀、正面、積極地發布醫藥價格政策及市場信息,為社會民眾正確理解價格政策提供引導。
(四)推廣國內外醫藥價格理論和研究成果。定期組織專業論壇、不定期組織行業沙龍及國內外考察、培訓等活動,促進會員間溝通交流。
(五)負責廣東省醫藥價格監管服務平台的管理和技術維護,同時建立信息平台,收集、解讀國內外醫藥價格相關政策、信息,並優先向會員提供服務等。
(六)協助會員單位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
(七)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原則上以吸收單位會員為主,吸收個人會員為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履行本協會的各項義務;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單位會員為國內、外醫藥企業、醫療單位、醫藥院校、科研機構和各醫藥行業相關的民間組織。
(六)個人會員需為長期從事醫藥價格管理、醫藥學和衛生經濟學及相關專業的管理、臨床、科研、教學等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正式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專業論壇、行業沙龍、培訓交流等學術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編印的資料、書刊和信息等服務的權利,由本協會推薦在刊物上發表學術研究成果的權利;
(四)優先獲取本協會提供的市場競爭分析、醫藥價格研究等諮詢服務、以及參與國內外相關行業考察活動的權利,可享受會員優惠;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下達的專題調研和委託辦理的各項任務,積極支持、參加本協會其他有關業務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報告、研究成果和價格、成本、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正式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須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研究函復。
會員長期(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不履行對本協會的義務、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研究重大工作方針和主要工作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正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物價局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常務理事會提出的議案和建議;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入會、退會和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制定本協會的各種管理制度,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醫藥行業、價格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物價局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物價局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人代表由秘書長(暫由常務副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督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定期檢查和了解辦事機構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或解聘;
(五)處理與本協會有關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向會員收取會費;
(二)在核准業務範圍內接受委託的專題調研費及開展諮詢活動的收入;
(三)收集價格信息、出版價格書刊、舉辦專業論壇和行業沙龍等的收入;
(四)政府和有關部門撥付的資助費;
(五)組織培訓、捐贈和其他合法的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費標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和廣東省物價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物價局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物價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物價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物價局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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