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食品和包裝機械行業協會是1992年經省民政廳(粵社證第0690號)批准成立的社會經濟團體和社會團體法人,是全省性跨部門的食品機械、包裝機械和相應的上下游企業行業組織,由全省包裝機械、食品機械及相關機械的企事業單位、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行業內有關協會等自願組成的,擁有團體會員100多家,幾乎囊括了廣東省內所有包裝工業的龍頭企業,如廣州廣重企業集團、廣州達意隆包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平航機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東方紙箱機械實業有限公司、中山市松德包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市遠東輕化裝備有限公司、廣東金明塑膠設備有限公司、震雄集團等等。
協會的宗旨是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指導下,遵守國家方針政策和法規,維護本行業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以促進行業發展為目的,全心全意為行業服務。積極向政府反映本行業的意見和建議,在行業企業與政府之間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協會多年來積極組織開展各項服務活動,如行業管理經驗交流,推進技術經濟協作,協助企業開發新產品,舉辦展覽促銷活動,編輯出版信息刊物,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等。
協會承擔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的“產業共性技術”(2009年)省重大科技專項,被省政府授予“廣東省重大科技專項實施單位”。
協會在廣東省包裝行業是極具代表性的,在省政府認定的廣東裝備工業50強中,本協會會員占了總數的12%,在其專用設備類中更占了26%,這些企業在全國也處於領先水平。另外本協會常務理事和副會長企業大部分都是省高新科技企業或高科技產品企業等。
協會還是一個集高等院校(華工、廣工、華農等)、科研(廣東農機所、省食品包裝研究所、廣州機械設計研究所、廣東標準化研究所等)及許多生產骨幹企業為一體的多種包裝專業的綜合性協會,擁有博導、教授、教授級高工、高工等一大批科技人員。
協會還擁有一批國家、省、市一級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及基地,擁有一批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中心,檢測中心。
協會擁有一大批高素質的科技人才,工程技術研發中心、檢測中心和專業標準化委員會等,能提升我行業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加快轉變,使我省包裝工業進入全國領先行列,為我國的包裝工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廣東省食品行業協會(以下簡稱食協)由原廣東省食品工業協會、廣東省食品行業管理協會合併更名而成。經廣東省民政廳批註冊登記準,掛靠廣東省經濟委員會,業務受中國食品協會指導,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大力促進地區,行業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協調會員關係,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推動社會進步為宗旨的服務性、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的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是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在行業內發揮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的行業管理作用。同時是政府的參謀和助手。
第二條:協會的任務
(一)研究本行業的發展戰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
(二)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性機制,規範自我管理和行業管理行為,提高整體素質,維護整體利益,並監督會員執行。
(三)答覆有關部門的諮詢。受政府或有關單位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責任監督。
(四)對本行業新辦企業申報進行前期諮詢調研,並簽署論證意見,作為有關部門審批和登記註冊的重要依據。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對行業內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議價。對行業內協定的商品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防止行業價格壟斷,保護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六)研究並監督實施本行業的企業管理、質量管理等有關行業管理工作,同時實施行業內各項經濟、技術、企業發展成果和產品質量優劣的評審認定工作,推動名牌戰略實施和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國家經貿委“企業管理振興綱要”、“科技發展振興綱要”的貫徹落實。
(七)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承擔本行業生產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進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
(八)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技術交流與合作;評審、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承擔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的行評工作和國家優質產品、名牌產品的行業推薦工作。
(九)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
(十)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定期發布行業信息,組織進行行業排序,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十一)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技術、經濟市場信息。
(十二)為會員培訓各類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十三)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四)編輯出版、發行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企業先進理論、方法和經驗及名牌產品的發生、發展路子、先進科學技術。積極辦好《美食導報》、《營養與食品衛生》雜誌,使之成為協會的喉舌,企業形象設計,產品宣傳推薦的園地。
(十五)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十六)開展協會宗旨所準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條:協會秘書處所在地
廣州市中山一路東郊市場三號五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具備下列資格者可作為協會會員:
(一)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連續營業六個月以上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工業企業,食品機械、食品包裝、食品添加劑生產和製造企業,飲食服務企業的國有、集體、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資企業,個體工商業者,外商獨資企業及與本行業有關的部門及個人。
(二)特定會員。連續三年綜合效益排本省前二百名的食品行業企業,可成為特定會員。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協會會員:
(一)企業處於破產整頓期內的。
(二)個體工商業者被處以六個月拘役以上刑罰或被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未終了的。
(三)個體工商業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六條:具備協會會員資格者要求加入協會的,經協會同意,並已繳納會費,即可成為協會會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監督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提供的各項活動和取得協會出版的書刊、資料的優先權。
(三)享有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有要求協會幫助解決企業在生產、技術、產品質量、經營管理方面的困難的優先權。
(五)有參加先進企業、先進個人、名牌(優質)產品評審和受協會保護並要求查處假冒偽劣商品優先權。
(六)向協會提出開辦新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技術改造、引進項目等的諮詢和申請。
(七)參與制定協會的基本制度。
(八)退會。
第八條:協會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維護、執行行規行約。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繳納會費。
(四)積極向協會提供本行業、本企業的生產、技術、市場信息與資料,撰寫學術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合理化建議等文稿。
第九條:會員退會應於本年度終結60日前提出退會申請,本年度終結時,退出協會。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會費,經催促仍不繳納的。
(二)不履行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的。
(三)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協會實行會員制,由委員會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同於會員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決定會費的變動。
(四)審議批准協會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審議批准的協會工作計畫。
(六)審議通過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七)決定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應由全體會員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經與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通過。但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一)協會章程的修改。
(二)會員的除名。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選舉、罷免。
(四)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四條:理事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由理事組成,是會員大會的常設結構,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制定協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制定協會工作計畫。
(五)決定協會內部工作機構的設定。
(六)制定協會的具體規章。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會議應由半數以上理事出席,理事會的決議必須經過出席理事會的半數以上的理事通過,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出,組成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理事會閉會期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與會人數應在常務理事總數一半以上,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常務理事會的一半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每一位常務理事有一票表決權。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十六條: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下設以法人代表為核心的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會的法人代表由理事會推選出的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的副會長(秘書長)擔任,職責是:
(一)主持協會常務理事會日常工作和全面負責協會秘書處工作,任命秘書處工作人員,全權處理與協會有關的一切經濟、法律事宜。
(二)策劃組織指揮管理協會日常工作和協會所屬單位的管理工作。
(三)代表常務理事會對外發布新聞和公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所代表的會員不依協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的。
(五)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協會經費為下列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服務收入。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會費包括會員入會時一次性繳納的入會費和每一年度繳納的常年會費。
常年會費為:
(一)大型企業:伍仟元
(二)中型企業:貳仟元到叄仟元
(三)其他企業:伍佰到壹仟元
第二十二條:建立理事會財務管理小組。由3--5名理事組成,指定一名專職副秘書長任財務總監。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會費和其他收入收支情況以及協會所屬單位財務情況,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預決算。
財務總監直接向協會法人代表和理事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