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廣東省政府)
第一條 為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建房工作,保證按質按量完成建房任務,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需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含退休志願兵,下同)的建房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建房選點要在交通、醫療比較方便的地方,以利於老幹部的生活和服務管理工作。部隊負責修建的住房選點、建設規劃和布局,要徵求當地民政、規劃等部門的意見,並由軍、地雙方安置等部門商定。各市、縣(廣州、深圳市除外)承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建房設計方案,要報經省民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動工。
第四條 由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自建、自購住房,或維修擴建私房和家屬工作單位代建住房的,在建房計畫審定和經費下撥後的半年內,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本人及其代建住房的家屬單位要辦完自建、自購或代建手續,逾期未辦妥手續的,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應統一安排修建。自建住房用地面積和標準要按照《廣東省城鎮個人建設住宅管理規定》和《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建房經費由建設銀行根據建房工程進度情況優先撥付,監督使用。
第五條 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的附屬建築(包括自建、自購、代建或維修、擴建私房、不需要建房等),應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由地方安置部門統一安排修建。附屬建築是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建設的一部分,其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支持建房工作。城市規劃、房地產等部門要做好建房用地規劃和拆遷安排工作。建房計畫和經費落實、有關手續齊備的,土地管理部門應優先辦理征地。徵用土地的費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執行,農轉非的勞動力由當地政府予以安排。物資部門要按國家下達的建築材料計畫指標優先供應。建設銀行要按照財政部門確定的建房經費優先安排資金。
第七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建設包括附屬建築,免徵投資方向調節稅,免收市政設施、商業網點配套、中國小配套、蔬菜征地、人防、綠化、環保集資、城市增容等費用。任何單位不得向承建單位集資和攤派其他費用。
第八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建房,一律實行公開投標、招標。承建單位須經國家主管部門資格審查。興建單位應與承建單位簽訂契約,明確責任。
第九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設計和面積、裝修標準,應嚴格按照中央軍委批轉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住宅建設標準的規定》執行。建房經費出現缺口時,屬軍隊修建的,由軍隊酌情補貼;屬地方修建的,由安置地的地方財政酌情補貼。
第十條 建房驗收工作,屬地方政府修建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民政、規劃、建設、質量檢查部門以及當地軍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進行驗收;軍隊修建的住房,由軍、地雙方安置、軍隊基建和質量檢查部門共同驗收。必要時可邀請軍隊離退休幹部代表參加驗收。對驗收質量有爭議的,由上一級建委工程質檢部門裁定。軍隊修建住房移交地方時,要簽訂協定,辦妥房地產權移交手續,並將工程建設的全套技術檔案資料,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征地通知書、設計圖紙、施工圖紙、經費預決算、施工質量檢查資料、質量驗收檔案移交安置管理部門(各項費用由修建單位負責),並由安置部門將有關檔案資料移交檔案處理部門。
第十一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屬地方政府或國家撥款軍隊修建的,均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維修。屬自建、自購、維修或擴建私房、代建、搭建住房產權已明確歸個人或代建單位的,分別由離休退休幹部本人或代建單位管理、維修。
第十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改革工作,由主管這項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國家下撥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建房經費和建築材料,要專款專用,專材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占有、挪用。違反規定的,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