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試行辦法

第五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轄區內的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內跨縣(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規定,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註:本法規已於2006年9月1日失效

頒布《廣東省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粵府<1993>9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試行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廣東省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控制我省河流水質污染,保護飲用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跨越市(地級市)行政區的東江、西江、北江、韓江和鑒江的幹流及其主要支流(以下統稱跨市河流)。

第三條 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的內容包括:設定控制斷面,確定水質控制指標,落實相關市(指上、下游或左、右岸相鄰的市,以下同)的責任,做到邊界水質達標交接。

跨市河流邊界控制斷面的設定、交接關係、水質控制目標和監測單位,按照《廣東省主要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方案》(附表一)執行。

第四條 各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境內跨市河段水質負責,把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列入本屆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任期責任制並按省人民政府批覆下達的任期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執行;市政府應將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和縣(區)、鄉(鎮)。

第五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轄區內的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市的水利、城鄉建設、衛生部門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工作。

第六條 跨市河流邊界斷面的水質監測、評價按《水質監測、評價控制指標值》(附表二)執行。監測方法按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的技術規範執行。

第七條 跨市河流邊界斷面的水質監測由省確定的市環境保護監測站負責。相關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可在同一斷面、同一水期作對比監測或抽測。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可作監督性監測。

各市增設邊界斷面所需的監測經費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年度預算,與年度環境監測事業費一起劃撥給市環境保護監測站。

第八條 每個水期的邊界水質監測報告,由負責監測的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在完成野外監測後二十天內提出,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該監測報告之日起五天內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相關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

第九條 相關市的任何一方環境保護監測站發現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不到規定的控制目標時,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其他相關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抄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跨市河流邊界水質未達標或造成污染的市,必須在接到報告或通報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有效防治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當發生突發性污染事故時,當地市人民政府必須立即通報可能受影響的相關市人民政府,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同時組織有關部門採取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消除污染。

第十一條 相關市對跨市河流邊界水質是否達標交接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協定時,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市政府應每年對跨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工作檢查一次,省政府每兩年組織一次檢查。對成績顯著的予以表揚;對沒有達標交接造成污染,影響相關市用水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內跨縣(市)河流邊界水質達標管理規定,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