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是誰
與人簡介
廣東省與人公益基金會成立於2012年8月6日(粵基證字第0269號),秉持“既以為人已愈有,既以與人已愈多”的價值觀,是聚焦青年公益的資助型基金會。通過支持由平均年齡28周歲以下的青年團隊執行的公益項目,以及對青年公益進行孵化的項目,寄望推動青年為公共利益的改良思索並付諸行動,使之成為公益的中堅力量,令公益理念融入青年血脈,貫穿公民終生。與人價值觀
“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與人使命
推動青年為公共利益的改良思索並付諸行動,使之成為公益的中堅力量,令公益理念融入青年血脈,貫穿公民終生。與人願景
支持可持續發展的創新公益,成為青年公益理念的推動者和孵化器。與人青年公益說
為何“與人”?
《道德經》曰,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我們選擇這樣的名,絕非簡單的“與人為善”。“與人”之“與”,是我與你、我與他/她、他/她與你的“與”,是人與自然的“與”,是人與世界的“與”。“與人”之價值便是分享的精神,我們絕不耽於旁觀、吝於付出,因為明晰地知曉,我們的所得到的必然大大超越我們所給予的。這不是一條容易的路。
在我們選擇青年公益作為資助方向時,經驗豐富的同行邊擊節叫好邊從旁叮囑:青年人的熱情稍縱即逝、青年人的組織相對渙散、青年人的項目成功率低,在激盪於青年人澎湃公益理念的同時,切記對於資助方而言潛伏的種種風險。
我們不是不明了,但我們依然選擇了這條不平坦的路。
因為我們看到,那些鬥志昂揚的青年公益團體,時常因為資金和資源的匱乏難以為繼。那些熱血沸騰的青年公益人,時常苦於公益能力無法提升躑躅徘徊。現實的掣肘,時而將公益心擱在逼仄的角落裡暗暗消磨,時而將公益情置於無謂的搏擊中默默折損。
所以我們放棄了坦途,來與你們挽手,哪怕它是崎嶇的一線天,哪怕一時間無法將羊腸小徑走成康莊大道。
我們這樣賦予自己以使命——與人希望推動青年為公共利益的改良思索並付諸行動,使之成為公益的中堅力量,令公益理念融入青年血脈,貫穿公民終生。
我們這樣定義自己的願景——與人將支持可持續發展的創新公益,成為青年公益理念的推動者和孵化器。
盧梭言,青年是學習智慧的時期,中年是付諸實踐的時期。但你們顛覆常規,有構想即刻上馬出發,憑著一枚公益心披荊斬棘。
魯迅言,現在的青年最要緊的是“行”,不是“言”。故你們身體力行,言行俱長,讓那些成熟縝密的頭腦讚嘆不已。
我們支持你們,因為公益需要熱忱來點燃、來貫穿,因為生命需要生命來觸動、來影響。
來吧!
只要是已實施周期3個月以上、執行團隊成員平均年齡28周歲以下的青年公益項目,或是針對青年人公益理念普及和公益能力提升的培訓項目,針對青年人公益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的研究項目,都請到這裡來。
以何“與人”?
或許,我們沒有成熟基金會無懈可擊的資助流程,沒有大型基金會豐富完備的人脈資源,但我們與你們一樣,有熱情、有想法,不懼失敗、長於學習。數十載前,李大釗便稱:青年之字典,無“困難”之字;青年之口頭,無“障礙”之語;惟知躍進,惟知雄飛,惟知本身自由之精神,奇僻之思想,銳敏之直覺,活潑之生命,以創造環境,征服歷史。
數千載前,塞涅卡定義:青春不是人生的一段時期,而是心靈的一種狀態。
與人之“與人”,便是與青年共同分享心靈的狀態,延續青春至生命全階段,漠視障礙、克服困難,營造自由、活潑的氛圍,踐行人人秉持公益理念的公民社會。
公益你我,一路同行。
與人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與人公益基金會。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推動青年為公共利益的改良思索並付諸行動,使之成為公益的中堅力量,令公益理念融入青年血脈,貫穿公民終生。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來源於本基金會發起人欒曉華夫婦。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28號富力盈信大廈1903房,郵政編碼:51062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一) 接受境內外熱心公益的團體和個人的捐贈,依法依規管理和使用基金;
(二) 致力於青年公益領域的交流、研究、資助及相關公益事業;
(三) 支持兒童教育、健康、心理發展等項目的建設及相關公益事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6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 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 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 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 其他本基金會要求之資格和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 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四) 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七) 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 其他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稅務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定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一) 發起人個人出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 投資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致力於青年公益領域的交流、研究、資助及相關公益事業;
(二)支持兒童教育、健康、心理發展等項目的建設及相關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其他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影響重大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