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是指本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下稱涉密)進行的審核把關。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公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條 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信息公開辦公室)在委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委各處(室)是保密審查的責任單位,各處(室)主要負責同志是保密審查的責任人。
第五條 保密審查應堅持從實際出發,依法審查,既保守國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原則。
第六條 保密審查包括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記錄、機載的各類載體。委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審查的範圍。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予以公開。
第七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保密審查:
(一)是否屬於密級(秘密、機密、絕密)檔案內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滿;
(二)是否屬於涉密而未及時定密的事項;
(三)是否屬於本委尚未決定的事項;
(四)信息公開後是否可能嚴重干擾本委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開後是否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六)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有關組織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擬公開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處(室)主要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查並核簽。重要政府信息,還須經綜合處負責同志審核後呈信息提供處(室)分管委領導審批。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公開後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式外,還應當呈委保密委員會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查。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經保密審查後,交由信息工作辦公室予以公開;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保密審查後,交由法規處予以公開。
第九條 委保密委員會不能確定能否公開時,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第十條 對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與對該信息的其他審核工作同步進行,保密審查時間不應影響信息公開的時限要求。
第十一條 本委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委保密委員會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委保密委員會與各處室保密責任人簽訂保密責任書,對泄密或因保密審查不當造成不良後果和重大影響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委機關,各直屬單位和代管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