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烈屬、義務兵家屬、傷殘軍人享受優待金的規定

頒布人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條款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優待烈屬、義務兵家屬、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是法律賦予公民應盡的義務,是地方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義不容辭的職責。

第三條 享受優待金的對象

(一)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烈士(含因公犧牲軍人,下同)的父母、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撫養烈士長大的其他親屬(以下簡稱烈屬);

(二)孤老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病故軍人家屬;

(三)領取國家撫恤補助金後生活仍有困難的傷殘軍人、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勞動的復員退伍軍人

第四條 享受優待金的標準

(一)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從農村入伍的按當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發給;在職入伍的按不少於其在職期間標準工資發給;城鎮社會青年入伍的參照在職或農村入伍義務兵優待標準發給;

(二)烈屬以戶計算,按義務兵家屬優待標準發給;

(三)符合第三條第(二)、(三)項的優待對象,由各市、縣確定具體的優待標準,保障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一般水平。

第五條 優待金由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社會籌集。可以從單位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提取,也可以從農戶、居民、個體經營戶中籌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從地方經濟收入中列支。

第六條 優待金實行專賬管理,收支要嚴格履行財務手續,結餘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保證專款專用。對貪污、挪用優待金的,要依法處理。

第七條 各地應做好優待金的評定和發放工作,評定情況須公布到民眾,優待證和優待金髮到優待戶,對義務兵家屬的優待應通知到義務兵所在連隊。優待名冊報到縣(區)民政局。

第八條 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由入伍徵集地負責發給,其他優撫對象的優待金由戶口所在地負責發給。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家庭戶口遷移的,其優待金仍由原徵集地發給。其他優撫對象戶口遷移的,當年撫恤優待金仍由原戶口所在地發給,下一年度起由遷入地按當地標準發給。

第九條 各級民政、糧食、財稅、勞動、工商、銀行、武裝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共同做好優待金的籌集、發放與管理工作。

第十條 現役義務兵入伍前是在職職工的,服役期間原單位應保留編制,享受轉正、調資、升級待遇,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勞保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重視向人民民眾進行國防教育,增強民眾擁軍優屬觀念,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對擁軍優屬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一九八二年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