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湖南郴州商會

商會章程

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廣東省湖南郴州商會。英文譯名:Chenzhou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uangdong Province 縮寫:CCCGP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的發展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廣東省投資興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在粵郴商企業自發自願參加的全省性商會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暫不接受個人會員。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在粵郴商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在粵郴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在粵郴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郴商企業形象;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為方便敘述,本團體以下簡稱“本會”或“商會”。
第五條, 本會的驗資金額為人民幣叄萬元,來源於蔣小衡(身份證號碼:420106196404154997)。實際出資人為鄧冠華。
第六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辦公地址:白雲區白雲堡豪苑LA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企業與政府的聯繫,起良好的橋樑作用。
(二)開展粵、郴兩地的經濟技術貿易交流,促進兩地經濟發展。
(三)及時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引導會員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樹立“信用郴州”良好形象。
(五)參與和開展社會公益等各種社會活動,全面打造“郴商”品牌。
(六)加強聯誼、廣交朋友,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等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七)建立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商會、企業的聯繫,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
(八)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辦好會辦經濟實體、會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暫不接受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在商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覺遵守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五)須是廣東省內從事工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郴商企業。
第十條 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商會宗旨和工作目標;
(二)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以上的工作人員;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商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南省郴州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制定工作目標、任務、工作方針、計畫並監督實施。
(六)討論提出重大問題的決策意見。
(七)審議並通過每年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
(八)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查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查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查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查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查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年4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發展管理草案

為了方便在粵郴籍會員辦理入會,規範商會入會操作流程,現制定本辦法。
一、 入會條件
1、凡是郴州人在廣東開辦的企業、郴州企業在廣東投資的企業、郴州企業駐粵辦事機構、有較大實力或影響力的在粵郴州籍的個人、不是郴州籍但對郴州有情感的企業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2、擁護《廣東省湖南郴州商會章程》;
3、自願加入本商會。
4、沒有侵害同鄉利益與損害同鄉及企業聲譽的不良行為;
5、有合作精神,團隊意識強。
二、 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一)企業會員:
1、 申請入會的企業必須向本會執行機構提供必要的證照資料,作為入會資格及會員信息建檔的原始憑證和依據。
2、 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填寫“入會登記表”(附表)。
3、 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4、 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提供的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5、 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吋彩色照片。
6、 其它的展示企業與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個人形象的書面或電子版材料。
(二)個人會員:
1、填寫“入會登記表”(附表) 。
2、申請入會的個人必須向本會執行機構提供個體工商執照或職務任命等必要資料,作為入會資格及會員信息建檔的原始憑證和依據。
3、正面半身免冠二吋彩色照片。
三、 入會流程
1、 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填寫“入會登記表”,並向商會執行機構提供相關證照材料。
2、 擔保人在“入會登記表”上籤署擔保推薦意見。
3、 商會執行機構與負責人依據章程,先後在“入會登記表”上籤署審核意見。
4、 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5、 商會執行機構函告申請企業法人(或負責人),並通知交納相應會費。
6、 商會頒發會員證與會員單位牌匾。
四、會費(資助金)標準
會費(資助金)按會籍五年一屆交納,在申請人入會時一次性交納。期間會員等級調整,會費(資助金)可以追加,不能減退。因個人原因申請退會的,扣除商會運作辦公費用(規定等級範圍內資助金的百分之二十),退回其餘額資助金。
1、會長:50萬元以上
2、監事長:39萬元以上
3、常務副會長:30萬元以上
4、副會長:20萬元以上
5、監事:15萬元以上
6、常務理事:10萬元以上
7、理事:5萬元以上
8、會員:2萬元以上
五、 會費收取
1、 凡經批准入會的新會員,均應履行繳納會費(資助金)的義務,一次性繳納相應會費(資助金)。
2、 會員在繳足會費(資助金)後,捐助費不限。
3、 會費(資助金)繳納後,由商會出具收據。
六、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商會工作的提議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參加商會組織活動的權利。
4、 優先獲得商會服務的權利。
5、 使用商會會所設施資源的權利。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7、 符合商會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七、 會員履行的以下義務
1、 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的義務。
2、 維護商會整體及成員個體利益與聲譽的義務。
3、 按時繳納會費(資助金)的義務。
4、 會員資源共享及取得相應回報的義務。
5、 符合商會章程闡明的其他義務。
八、 不符合發展為商會會員的情況
1、 經審查,申請人有刑事案件在身的。
2、 經審查,申請人有損害同鄉利益及聲譽劣跡的。
3、 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因其它原因表決無法通過者。
九、關於會員退會的操作程式
1、會員提出退會的書面報告。
2、商會秘書處調查取證後,簽署意見和建議。
3、商會領導簽署意見,提供理事會表決。
4、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開會表決通過。
5、申請退會者向商會秘書處退回會員證與牌匾。
6、會員無論以何種原因申請退會,須扣除商會運作辦公費用(規定等級範圍內資助金的百分之二十),退回其餘資助金。
7、會員退會過程中如有任何異議爭議,應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範圍內調解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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