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8月1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8月1日廣東省水電廳頒布實施)
實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制度,是增加對水利投入,鞏固現有水利設施,改善水利條件,增強農業發展後勁的重要措施。為了更好地堅持實行這項制度,完善管理辦法,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一、全省農村每個勞動力平均每年要投入水利建設十至二十個勞動積累工日(不包括國家基建工程、防汛搶險和承包責任田範圍內的水利工)。屬防洪、防潮、排澇、供水或其他水利工程,受益區內的城鎮居民和企、事業單位也應分擔相應的任務。
二、實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制度,要貫徹“分級負責”和“量辦而行,合理負擔,講求實效”的原則。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水利任務和勞辦情況,規定農村每個勞動力平昀每年應承擔水利勞動積累工日的具體限額,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經織實施。
三、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套用於搞農村水利建設,可用於土石方工程施工,或為水利工程進行備料、運料、配料、建築等,也可用於防止水土流失的水利工程。
四、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的任務,應根據水利建設任務和受益情況,分配落實到每個農村勞動力。
五、切實加強水利勞動積累工的管理。管理形式要因地制宜,可以採用“任務到戶到勞,以鄉或村為單位統一行動,統一出工”,也可以採用“任務到戶到勞,以鄉村或村為統一行動,統一出工”,也可以採用“任務到戶到勞,按工計款先行集資,然後統一招標承包或僱請機械施工”或者“任務到戶到勞,固定投工地段,規定完成時間,分別出工,統一驗收和結算”等形式。要貫徹“講究經濟效益,節約勞動力”的原則。各級水利部門要當好當地政府的參謀助手,根據當地水利勞動積累工的總量,按年度作相應的水利任務規劃、計畫,妥善安排,合理使用。
六、建立水利勞動積累工的清帳結算制。積累工的賬目,要當年結清公布,沒有完成規定投工任務的,可以款項工、勞動積累工的折款價格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七、水利任務較重的地方或跨村跨鄉工程,水利勞動積累工的投放,可本著“以工換工,互助互利”的原則,由上一級政府統籌調劑安排使用,也可採取有關鄉村“簽訂契約,以工換工,輪流收益,逐年兌現”的辦法。
八、切實加強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必須把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及時組織力量,深入基層,加強檢查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