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氣象台站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

第二條氣象台站的觀測環境受國家的保護。 第三條地面氣象觀測場和太陽輻射觀測場,四周十公尺內不得有高桿植物。 第六條氣象台站附近,應禁止對氣象觀測記錄有影響的工程建設。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對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保護,使我省氣象台站都能觀測到準確的氣象數據,保證氣象資料的代表性、連續性,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氣象台站的觀測環境受國家的保護。各護。各地區、各部門和廣大民眾有責任協助當地氣象部門貫徹執行本暫行規定,以保證氣象台站的觀測環境符合技術標準要求。

第三條 地面氣象觀測場和太陽輻射觀測場,四周十公尺內不得有高桿植物。房屋、樹木等障礙與觀測場的距離,應不少於障礙物高度的十倍。

第四條 高空氣象觀測場四周障礙物的仰角不得超過五度,半徑五十公尺範圍內不能有架空電線,附近不應有無線電台或使探空儀器訊號受干擾的來源。制氫室周圍五十公尺內不能有建築物和火源。

第五條 天氣雷達主要探測方向,如颱風、降水過程的主要來向,遮擋物對天線的擋角不應大於半度,其它方向不應大於一度;附近不能有對雷達接收的干擾來源。

第六條 氣象台站附近,應禁止對氣象觀測記錄有影響的工程建設。屬於城市總體規劃工程必須建設而又確實避不開氣象觀測環境保護區時,應按本暫行規定第三、四、五條規定的技術要求,由當地氣象、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聯合另選新址,報上級氣象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由興建單位負責辦理氣象台站搬遷、建設的有關手續並承擔搬遷、建設的全部費用。同時,要在新舊氣象觀測場的開展一年對比觀測後,方準在舊址進行建設。

第七條 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修建房屋、種植高桿植物、架設電線等而造成觀測環境被破壞的,必須限期拆除;到期不拆除的,由當地氣象部門向司法機關申請執行。對嚴重破壞氣象觀測環境,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