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核電、蓄能五十萬伏輸變電工程建設用地補償辦法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 廣東核電、蓄能電站配套的五十萬伏輸變電工程是我省重點基礎工程。為保證工程建設用地的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規及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工程用地屬永久性用地,國家對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工程建設所占土地屬國家所有,使用權屬電力部門。

第三條 征地拆遷手續可由電力部門辦理,也可由沿線市、縣國土局統一包幹辦理。建設單位應與當地人民政府簽訂用地補償協定。沿線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管理工作,以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84號文《電力建設保護條例》,線路中線兩側各二十六米內的房屋及其建築物原則上應拆除,線路導線下的植物距離導線小於八米的要砍伐。其拆除及砍伐的具體數量,由電力部門會同國土部門在現場視其位置、高度確定。今後新建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應線上路中線五十米外。

第五條 工程用地補償標準:

(一)水田按不超過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六倍予以補償:

(二)旱地、菜地、魚塘、藕塘、果園按其不超過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予以補償;

(三)幼果(未結果)園地可按其長勢與領近果園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補償;

(四)未計稅的開荒地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補償;

(五)使用林地(指經濟林和用材林)按被使用地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

(六)其它土地在不超過當地旱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0%額度內補償。

第六條 補償主產品前三年年產量的資料用當地縣以上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的前三年年產量的平均數為準。主產品的計算單價採用國家規定價和市場價的綜合平均價,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產品參照當地常年市場平均價格。

副產品按其主產品年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花生藤、稻草按其主產品年產值的20%計算;蔬菜、蓮藕和其他作物的副產品按其主產品年產值的10%計算;沒有價值的副產品不予補償。

第七條 青苗補償費,農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沒有農作物的不予補償。開始協商補償或政府有關部門已發出通知後搶種的作物不予補償。

第八條 青苗補償標準:

(一)水田青苗:一類每畝四百元,二類每畝三百元,三類每畝二百元;

(二)菜地青苗:一類每畝三百五十元,二類每畝二百五十元,三類每畝一百五十元;

(三)旱地青苗:一類每畝三百元,二類每畝二百元;

(四)甘蔗:每年每畝八百元;

(五)魚塘:一類每畝一千元,二類每畝七百元,三類每畝四百元;

(六)茶樹:葉蓋直徑二米以上的每棵三十元,葉蓋直徑不足二米的每棵二十元,葉蓋直徑不足一米的每棵十元;

(七)香蕉:不足五棵的每墩五十元,不足十棵的每墩一百元,十棵以上的每墩一百二十元;

(八)木瓜:有果產,大棵二十五元,小棵十無,無果產,每棵五至十元;

(九)鳳梨:有產果的每棵二元,無產果的另議;

(十)竹林:毛竹每株三元五角,最多按每畝八百株賠償。大竹每墩三十株以上的七十元,每墩二十至二十九株的五十元,每墩十至十九株的三十元,每墩不足十株的二十元,小竹每墩二十株以上的二十元,每墩十至十九株的十元,不足十株的每墩五元;

(十一)松、雜樹:樹高五米以上每棵六元,三至五米每棵四元,不足三米每棵一至三元。密度最多按每畝松樹一百一十棵,雜樹二百棵賠償;

(十二)杉樹:按每畝二百棵以內賠償。十米以上每棵二十二元,不足十米的每棵十二元,不足五米的每棵九元,不足三米的每棵五元,不足一米的每棵二元。

第九條 零星果樹補償標準:

(一)荔枝:優良品種(糯米糍、桂味)有果產,大棵四千元至五千元,中棵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小棵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無果產,樹高一米以上每棵三百元,不足一米的每棵一百五十元。一般品種(米枝、黑葉等)有果產,大棵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中棵二千元至二千五百元,小棵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無果產,樹高一米以上每棵二百元,不足一米每棵一百元。

(二)龍眼、沙梨、柿子、柚子:有果產,大棵六百元,中棵四百五十元,小棵三百元;無果產,樹高二米以上一百元,不足二米的五十元。

(三)黃皮、柑、桔、橙、枇杷:有果產,大棵二百五十元,中棵一百八十元,小棵一百元;無果產,三十至七十元。

(四)桃、李、梅、番石榴:有果產,大棵一百元,小棵五十元;無果產,大棵三十元,小棵二十元。

上述果樹砍伐後,如果電力部門需要長期使用土地,則再按上述相應的補償標準增補50%。

第十條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根據房屋的不同結構、新舊程式和設施予以補償:

(一)土牆瓦頂房屋,檐高三米以內的,每平方米補償一百二十元,檐高三米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以二百元為基數增加3%;

(二)磚牆瓦頂房屋,檐高三米以內的,每平方米補償二百元,檐高三米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高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以二百元為基數增加3%;

(三)鋼筋水泥結構(含框架結構)的房屋,樓層高三米以內的,每平方米補償二百五十元;樓層高三米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高十厘米,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以二百五十元為基數增加10%。房屋的地面或牆壁有其他特殊裝飾的(階磚、瓷磚、馬賽克等),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補償費;

(四)陽台、外走廊,按同一房屋補償標準的50%計算補償;

(五)室內照明線路及水管均已包括在房屋本身補償標準內,不得另計補償費用,如無水電設施的房屋,可扣減其百分之一以內的補償費;

(六)土墳每穴補償三十至四十五元;一般磚砌或水泥結構的墳墓每穴補償一百至二百元;下葬兩年以內的,按上述標準增加一倍補償費;骨罈每個補償十五至二十元。個別特殊的墳墓,可給予適當增加補償。

第十一條 在協商征地拆遷方案後搶建的房屋、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石場補償標準:

(一)未經批准,私自開採的石場不予補償;

(二)經批准,正在開採的石場,需全部或部分停止生產的,按停止部分當年的年產量計算補償停產損失,其他設施費用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三條 本工程建設中需要採石取土(沙)而需徵用或臨時使用的土地,按國家和省的有關土地及礦產資源管理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本辦法只適用於核電、蓄能配套五十萬伏輸變電工程建設用地的補償。工程沿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應以任何藉口妨礙工程的進行。違者,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