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朗誦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廣東省朗誦協會 (簡稱:廣東朗協 拼音縮寫:GDLX)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Speech Association 縮寫: GDSA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集語言藝術表演、研究、普及、交流、培訓、指導於一體,由語言藝術專家和社會各界朗誦藝術愛好者及熱愛這一藝術的組織自願組成的民眾性、非營利性的省級文化社會團體。
本協會奉行自願、互助、共進的原則。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本著“誦讀經典、傳承文明”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走中國道路、弘揚中國精神、凝聚中國力量”;團結廣大語言藝術專家、工作者、愛好者以及關心、支持朗誦藝術的各界人士;調動和發揮一切積極因素,積極開展語言藝術活動和地域文化交流,推廣國語,把公益事業與文化產業相結合,為建設文化強國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及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廣州市環市中路313號303室 郵編:51009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協調和指導朗誦、演講等語言藝術活動的開展,宣傳、普及民眾性語言藝術活動;
(二)普及語言藝術知識,協調和組織基礎理論研究;
(三)推廣國語,組織會員開展朗誦藝術活動;
(四)開展與朗誦藝術相關的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五)組織會員定期舉行演講、朗誦會演以及朗誦技巧培訓,為會員提供實踐鍛鍊的機會;
(六)深入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等開展朗誦藝術交流活動,以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踐行新時期廣東精神;
(七)鼓勵和幫助朗誦藝術工作者和愛好者不斷提高文化修養和藝術水平,潛心鑽研業務,開展朗誦藝術活動,交流朗誦技藝,研究朗誦理論,發展朗誦教育,以繁榮朗誦藝術事業的進步和發展;
(八)團結朗誦工作者、愛好者以及關心、支持朗誦藝術的各界人士,注重加強對朗誦人才的培養與扶植;重視、支持民眾性業餘朗誦活動的開展,並以多種形式加強與民眾性業餘朗誦活動的聯繫,促進朗誦藝術的普及與提高。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服從本協會的管理;
(四)對演講和朗誦有濃厚的興趣,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填寫申請表);
(二)兩名會員或一名理事推薦;
(三)經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的會長會議討論通過。每半年審核通過一批新會員,協會可為其提供相關培訓。
(四)完成入會申請、批准和相關手續後,由協會秘書處登記註冊,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獲得協會資料、藝術指導和諮詢;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主動向本協會提供各種信息、意見和建議,協助並監督組織活動;
(三)積極參加和支持、維護本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完成本協會任務,宣傳協會的宗旨,維護協會的名譽;
(四)努力提高個人及所在單位的語言藝術水平和文化素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若無特殊情況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超過1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協會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的職 責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一般不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通過重要提案決議;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每五年舉行協會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
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研究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提名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會刊主編(只能由本會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
(七)組織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廣東省朗誦協會會員大會制度》、 《廣東省朗誦協會理事會制度》、《廣東省朗誦協會監事會制度》、《廣省朗誦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廣東省朗誦協會印章管理制度》、《廣東省朗誦協秘書處管理制度》、《廣東省朗誦協會會員管理辦法》、《廣東省朗誦協會文書檔案管理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
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負責監督協會章程的執行,監督協會的財務管理等事務。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一般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須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愛好朗誦藝術,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本協會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會長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會長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協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主持制定或修改協會的有關制度;;
(四)聽取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審批協會的財務收支;
(六)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副會長實行分工負責制;
(二)對協會的發展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相關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
會費的收取標準:個人會員每年200元;團體會員每年2,000元起;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創收的收入;
(四)利息;
(五)爭取社會專項資金的支持;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收費標準按《廣東省朗誦協會財務管理制度》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監督,由分管財務副會長專門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每年度接受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對協會年度工作和財務收支的年度審查;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監事會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屆協會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進行審計評價。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和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經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