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會計工作先進集體、先進會計人員獎勵辦法

第六條地方各級會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會計人員的評選、表彰獎勵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和布置。 第七條省在一定時間召開全省會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會計人員表彰獎勵大會,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訂。

(1987年4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7月28日廣東省財政廳頒布實施)

第一條 為獎勵忠於職守,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工作先進集體、先進會計人員,發揮財會人員在經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單位和會計人員。

第三條 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會計法》,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分別由省、地、市、縣、部門評選為會計工作先進集體或先進會計人員:

(一)認真貫徹《會計法》和成本管理條例,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執行財會制度,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二)認真履行會計人員職責,廉潔奉公,忠於職守,在搞好單位資金籌措、結算和運用管理,完善單位經濟核算和會計監督制度,以及其他會計事務工作中事跡突出的。

(三)善於理財,積極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活動的預測、計畫、控制、分析工作,促進增產節約、增收節支,降低物質消耗,提高經營效益成績顯著的。

(四)努力鑽研會計業務,刻苦學習,自學成才,或在培訓會計人員、提高在職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工作中貢獻突出的。

(五)在改革會計核算工作中有創新,或在會計理論研究、會計電算化等方面有所突破的。

第四條 各主管部門可結合年終工作總結,組織所屬單位每年評比一次,對評選為會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會計人員的,可給予精神獎勵,並發給適當的獎勵金。獎勵金的額度為:先進集體二百至三百元,先進個人一百至二百元。獎勵金來源:企業單位在企業獎勵基金中開支,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包乾經費結餘中解決。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各部門評比獎勵的基礎上,每二至三年召開一次會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會計人員表彰大會,由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稱號,發給證書和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六條 地方各級會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會計人員的評選、表彰獎勵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和布置。

第七條 省在一定時間召開全省會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會計人員表彰獎勵大會,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訂。

第八條 會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會計人員的評選、獎勵工作,要嚴肅認真,不得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的,撤銷獎勵,並追究評選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地區和省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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