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粵府[1995]6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廣東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調動廣大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教學研究,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積極性,根據國家《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和教學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條 我省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教學成果獎,按其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的效果,分為兩級:省級和市(指省轄地級市,下同)、廳(局)、學校(指高等學校,下同)級。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一)省內首創的;

(二)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

(三)在全省處於領先水平並產生一定影響的。

第六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3個等級,並授予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七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按照業務管理範圍,由省高等教育廳、教育廳和勞動廳負責。其中授予特等獎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從當年省財政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中支付。

第九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其行政隸屬關係逐級申報:

(一)省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單位或者個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向省高等教育廳、教育廳或勞動廳推薦;

(二)各市所屬單位或者個人,向市教育(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教育(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向省高等教育廳、教育廳或勞動廳推薦;

(三)普通高等學校和省屬成人高等學校所屬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向省高等教育廳推薦;省教育廳直屬的各類學校或個人,由學校向省教育廳推薦。

第十條 不屬於同一市或省行政主管部門的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項目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由參加單位或者個人聯合向主持單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市教育(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的市教育(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行政主管部門向省高等教育廳、教育廳或勞動廳推薦。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省級教學成果獎項目,應在授獎前公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該教學成果的權屬問題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內提出,報省高等教育廳、教育廳或勞動廳裁定。

第十二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三條 市、廳(局)、學校級教學成果的評獎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和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高等學校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條 獲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本人考績檔案,與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同等對待,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由授獎單位予以撤銷,收回證書和獎金,並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省高等教育廳、教育廳、勞動廳可分別制定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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