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攝影家協會章程

第十三條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廣東省攝影家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攝影家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PHOTOGRAPHERS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省攝影家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攝影家的橋樑和紐帶,是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並接受其領導和監督。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省攝影家和攝影工作者,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攝影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政府各項法規,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開展各項工作。

第五條 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攝影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與業務水平。

第六條 本會鼓勵並採取有效方式組織會員深入生活,努力學習鑽研業務,加強實踐,勇於創新,積極開展創作經驗交流和觀摩活動,不斷提高攝影藝術創作思想、藝術水平。對優秀的攝影家和攝影作品給予表彰、推薦和獎勵。

第七條 大力推動攝影藝術的研究和評論活動,提倡和鼓勵不同觀點、不同學術流派的自由討論,保障批評和反批評的自由。

第八條 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多種攝影活動,培養和發掘攝影新生力量。加強與各市攝影家組織的聯繫,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與廣大會員的溝通和聯繫,使我會真正成為全省攝影家之家,為發展我省攝影事業而努力。

第九條 積極與海外攝影家建立聯繫,開展各種攝影藝術交流,發展友好與合作關係。

第十條 維護我國憲法賦予會員的政治和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創作、評論、研究、交流活動的正當民主權利。

會員

第十一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具備一定的業務水平,作出一定成績,並在省內有一定影響的攝影家(包括從事攝影理論、教育、編輯、翻譯和組織工作),經本人申請,兩名本會會員介紹,並由所屬市文聯、攝協或工作單位簽署意見,經本會主席團或主席團委託的機構審查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具體條件可參照本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發展會員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交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監督權,有參與本會為會員舉辦的各種活動權。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而觸犯刑律,經本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可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必須定期向本會繳交會費,如連續兩年不交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組織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當然代表(上屆理事會理事)和當選代表、特邀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職權;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為最高領導機構。理事會任期為五年。

第十七條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設正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主席團通過任命,協助正副主席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報經上級批准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召集,每年舉行若干次。理事會根據需要每屆召開若干次。

第十九條 本會領導成員均應積極參與協會的重要活動,努力做好領導工作,密切聯繫會內外民眾。

第二十條 本會視需要設立名譽主席、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聘任。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1、國家撥款2、會員會費3、社會贊助4、其他合法收入。

附則

廣東省攝影家協會會址設在廣州市。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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