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彩票專項公益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通知

關於印發《廣東省彩票專項公益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文 號】粵財綜〔2007〕119號
【頒布時間】2007.08.10
【實施時間】2007.08.10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彩票專項公益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省政府批准同意,現將《廣東省彩票專項公益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彩票專項公益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彩票專項公益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和《財政部關於調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彩票專項公益金(以下簡稱“專項公益擴)是指經省政府批准,從全省留成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於資助特定社會公益事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公益金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並按照當年籌集、下年使用”的原則,先收後支,專戶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四條 專項公益金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專款專用,注重實效。
第五條 專項公益金實行項目管理制度。每年專項公益金使用範圍,由省財政廳會有關部門,根據我省年度工作重點擬定後,報省政府審定。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公益金的籌集、管理、項目審核、資金分配和資金核撥,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公益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 凡申請專項公益金資助的單位,應按規定報進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其中省屬單位向省直行政主管部門報進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由省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省財政廳;省以下單位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報進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行政主管部門進當地財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由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匯總上報省財政廳。
申請單位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可靠。
第八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依據及主要內容,基本建設類項目應具有完整的基建審批手續;
(二)項民總體目標及分階段實施計畫;
(三)項目組織實施條件;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項目支出預算明細;
(六)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申報情況,對項目進行審核後報省政府,經分管財政工作的常務副省長審定後,由省財政廳下達項目資金檔案。
第十條 專項公益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平衡財政預算;
(二)補充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
(三)以盈利為目的的活動;
(四)對外投資、出借、參與股票和期貨交易,以及為經濟契約提供擔保;
(五)用於國家規定的社會公益事業之外的用途。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和截留專項公益金。
第十一條 專項公益金項目一經審批確定,不得擅自調整變動。對有特殊情況確需進行變更或撤銷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應按照申報程式報批。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公益金實行專項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對於項目完成、中止或撤銷形成的淨結餘資金,或項目當年未執行需推遲執行的資金,應按規定繳回省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年度終了,專項公益金使用部門應按規定逐級向省財政廳報進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執行情況;
(二)專項公益金支出、結餘情況;
(三)項目資金使用效果;
(四)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專項公益金使用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認真組織實施項目,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安排使用資金。專項公益金可與其他資金來源統籌安排使用,但需對專項公益金單獨核算。
第十六條 使用專項公益金購置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設備或服務項目,要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專項公益金購置形成的資產,資助個人的,產權歸個人所有;資助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產權歸國家所有,並參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進行管理。著改變用途或變動產權,其所獲收入應按原撥款渠道全額上繳省財政專戶,納入專項公益金管理。
第十八條 對專項公益金重點資助項目,省財政廳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計、檢查等有關費用,列入專項公益金支出。

第四章 資金撥付

第十九條 專項公益金項目審批確定後,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並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公益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直單位申請撥付專項公益金,由省財政廳審核後直接撥付;省以下有關單位使用專項公益金,由省財政廳按預算管理級次撥付有關財政部門,再由有關財政部門撥付項目單位。
第二十一條 屬於基建項目的,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及項目建設進度撥付專項公益金。

第五章 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專項公益金使用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專項公益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下列違法行為,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處罰、處分,並禁止有關單位在以後年度申請使用公益金:
(一)違反專項公益金規定的使用範圍;
(二)拒絕接受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三)擠占、挪用、截留專項公益金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專項公益金使用項目、改變資金用途和使用計畫;
(五)營私舞弊,貪污私分專項公益金;
(六)項目有重大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
(七)其它違反專項公益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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