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業園區協會

廣東省工業園區協會於2010年6月成立(登記證號:粵社證字第1215號),是全省性的專業性非營利社團組織,由省內工業園區(包括開發區、高新技術區、產業轉移工業園和一般工作園區)、園區內企業及從事園區諮詢規劃設計、招商引資、投融資、招投標和其他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自願組成。
協會宗旨:
積極回響省委省政府推進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的戰略部署,充分發揮政府和園區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按照服務至上的要求,開展工業園區的各項服務工作,促進全省工業園區科學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廣東省工業園區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Province Industrial Park Association,縮寫為GDIP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由省內工業園區(含開發區、高新技術區、產業轉移工業園區和一般工業園區)、園區內企業以及從事園區諮詢規劃設計、招商引資、投融資、招投標和其他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自願組成,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的專業性非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回響省委省政府推進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的戰略部署,充分發揮政府和園區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按照服務至上的要求,開展工業園區的各項服務工作,維護會員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促進全省工業園區科學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麓苑路35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傳遞工業園區動態與信息,交流園區工作經驗;
(三)組織舉辦園區工作研討會、座談會、論壇等活動;
(四)推廣國內外園區發展的新方法、新舉措、新成果;
(五)承擔園區招商引資、諮詢規劃設計及招投標諮詢等工作;
(六)承擔園區企業人才培訓、商務會展、信息發布等工作;
(七)組織園區及企業開展國內國際市場交流合作;
(八)編輯出版園區刊物及相關書籍;
(九)建立園區專業網站,承擔省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系統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十)承擔業務主管單位、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工區園區相關工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最高任職年限。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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