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模範管理辦法

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勞動模范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辦發〔1997〕28號)

各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單位:

《廣東省勞動模範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廣東省勞動模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廣東省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勞動模範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進行,日常工作由省總工會會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農村。中央和國務院各部授予的勞動模範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命名表彰

第四條 全國勞動模範的命名表彰工作按照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廣東省勞動模範、廣東省先進工作者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命名表彰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先進個人授予“先進工作者”稱號;其他方面的先進個人均授予“勞動模範”稱號,兩種榮譽稱號同等待遇(以下統稱勞動模範)。

第六條 建立廣東省勞動模範評選工作會議制度。由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主持、省有關部門參加的省勞動模範評選工作會議,代表省委、省政府審批廣東省勞動模範,審議全國勞動模範推薦人選,審定省勞動模範表彰大會籌備工作方案及省勞動模範獎勵辦法,以衣其他需要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在籌備和召開省勞動模範表彰大會期間,設立勞動模範評選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總工會,省總工會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以及省勞動模範工作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省表彰獎勵經費由省財政核撥專款解決。

第三章 評選表彰條件和名額

第九條 省勞動模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企業發展生產、深化改革、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方面作出顯著貢獻。

(二)在精神文明建設中作出顯著貢獻。

(三)在發展“三高”農業和農村經濟方面作出顯著貢獻。

(四)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引進外來資金、技術及開拓國內外市場方面作出顯著貢獻。

(五)在發明創造、提合理化建議及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技術比賽中作出顯著貢獻。

(六)在能源、交通、通訊及原材料工業等重點工程建設中作出顯著貢獻。

(七)在科研、文化、衛生、體育、計生、環保等事業中作出顯著貢獻。

(八)在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方面作出顯著貢獻。

(九)在開展“五創”(創新、創先、創優、創佳、創文明)為主要內容的科技創新勞動競賽和“雙增雙節”活動中作出顯著貢獻。

(十)在苦、髒、累、險等平凡而艱苦的崗位上勤奮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顯著貢獻。

第十條 每次命名表彰勞動模範時可按照第九條制定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省勞動模範名額控制在全省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一左右,其中工人、農民勞動模范占勞動模範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四章 評選的原則和程式

第十二條 評選勞動模範的原則是:面向基層、面向經濟建設第一線,民眾公認及兼顧各行各業。

第十三條 省勞動模範原則上從市勞動模範中選拔;全國勞動模範從省勞動模範中推薦。

第十四條 評選推薦省勞動模範的程式是:

(一)基層單位推薦。被推薦的候選人應經本單位民主評議產生,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農村經村民委員會、街道經居民委員會)討論同意。

(二)在同意推薦的基礎上,縣(市)黨委和政府審核候選人的先進事跡並徵求有關單位的意見。

(三)經各地級以上市委、市政府(省有關產業部門的黨委、行政領導班子)審議後,確定推薦人選並報省勞動模範評選工作辦公室。

(四)省勞動模範評選工作辦公室審核後,提出初審意見報省委、省政府審批。

第五章 勞動模範的獎勵和待遇

第十五條 勞動模範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除命名時給予一次性獎勵外,勞動模範還應在政治和物質生活方面享受相應的待遇。對省勞動模範實行榮譽津貼。

第十六條 勞動模範應享受的各項物質生活待遇所需費用,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承擔。如遇特殊困難,由上級主管單位協商解決。

第六章 榮譽稱號的取消

第十七條 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取消其榮譽稱號:

(一)主要事跡是偽造的。

(二)觸犯刑律的。

(三)因犯嚴重錯誤受到降級以上行政處分或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的。

第十八條 取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必須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按評選審批程式逐級上報,經命名機關覆核批准。

對被取消榮譽稱號的人,由命名機關收回其榮譽獎章、證書,並停止其享有的有關待遇。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省總工會會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省和全國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管理。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政策並檢查落實;指導協調全省勞動模範日常管理工作,處理有關事項;擬定省勞動模範表彰大會籌備工作方案及全國勞動模範評選推薦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模範實行分級管理。產業與地方相結合,以地方管理為主;全省勞動模範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層單位管理為主,重大情況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二十一條 勞動模範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弘揚勞動模範精神,總結推廣他們創造的先進技術和先進工作方法。

(二)發揮勞動模範作用,積極向各級人大、政協及組織人事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模範人選。

(三)密切與勞動模範的聯繫,通過勞動模範協會、聯誼會、座談會等,傾聽勞動模範的意見和建議。

(四)維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落實勞動模範的獎勵和待遇。

(五)加強對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引導他們保持榮譽稱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省各有關產業部門)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省直各部門及所屬單位勞動模範的獎勵和待遇參照所在地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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