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學會的性質是由從事初等數學學術研究與初等數學教育教學及中、國小、高等師範院校的數學教師,數學教研員,數學愛好者組成的廣東省民眾性學術團體,它是廣東省非盈利性的省級一級學會。宗旨是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風尚,推動我省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團結全國、全省中、國小以及高等師範院校和社會各界數學教師、數學教研員、數學愛好者,努力為他們提供優質有效的服務,努力促進我國、我省教育事業、科學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本學會接受廣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住所是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1號華南師範大學附屬中學辦公大樓601室。
省初數會下設10個部門和14個委員會。部門包括秘書處、外聯部、內聯部、編輯部、事業發展部、社會服務部、網路中心、資源中心、資源庫、宣傳部等。委員會包括顧問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監事委員會、數學教育強省促進委員會、數學教育志願者服務團委員會、初等數學和競賽數學專家委員會、數學文化專家委員會、數學教學研究專家委員會、高校數學教育專家委員會、職校數學教育專家委員會、民校數學教育專家委員會、高中數學教育專家委員會、國中數學教育專家委員會、國小數學教育專家委員會等。
學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開展省內相關學術講座、交流、研討活動;與國內外、省內外有關組織進行學術交流。
(二)組織開展相關論文的評選活動;評選和推廣我省中青年初等數學學術研究與初等數學教育教學優秀人才和成果;向會員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舉薦優秀數學工作人才,建議予以獎勵和表彰。
(三)撰寫、出版有關教材、資料、書籍、報刊。
(四)自辦或與有關單位(團體)合作舉辦講習班、討論班;組織開展各種數學專題研究和科普活動;自辦或與有關單位(團體)合作舉辦不同類型的數學培訓班(競賽類、中高考、自主招生等)、教師培訓及中國小數學競賽、解題與命題比賽、數學興趣活動、高校課堂教學研究。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提倡和推廣數學套用研究及數學與其他學科的聯繫。
(七)承辦政府或行政部門委託的相關事項;組織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相關的社會公益活動。
(八)其他相關活動。
廣東省初等數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是廣東省初等數學學會,它的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Elementary Mathematical Society,縮寫是:GEMS。
第二條本學會是由從事初等數學學術研究與初等數學教育教學及中、國小、高等師範院校的數學教師,數學教研員,數學愛好者組成的,其性質是廣東省學術性團體,是廣東省非盈利性的省級學會。
第三條本學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優秀風尚,推動我省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團結全國、全省中、國小以及高等師範院校和社會各界數學教師、數學教研員、數學愛好者,努力為他們提供優質有效的 服務,努力促進我國、我省初等數學學術研究與初等數學教育事業的發展,為我國、我省教育事業、科學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接受廣東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學會駐所是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1號 華南師範大學附屬中學辦公大樓6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廣東省初等數學學會將積極學習宣傳全國教學科研工作會議精神,積極回響全省教育“創強爭先建高地”動員,廣泛發動全體會員致力於提升初等數學學術研究與初等數學教育教學創新能力和水平,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開展省內相關學術講座、交流、研討活動;與國內外、省內外有關組織進行學術交流。
(二)組織開展相關論文的評選活動;評選和推廣我省中青年初等數學學術研究與初等數學教育教學優秀人才和成果;向會員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舉薦優秀數學工作人才,建議予以獎勵和表彰。
(三)撰寫、出版有關教材、資料、書籍、報刊。
(四)舉辦講習班、討論班;組織開展各種數學專題研究和科普活動;舉辦不同類型的數學培訓班(競賽類、中高考、自主招生等)、教師培訓及中國小數學競賽、解題與命題比賽、數學興趣活動、高校課堂教學研究。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提倡和推廣數學套用研究及數學與其他學科的聯繫。
(七)承辦政府或行政部門委託的相關事項;組織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相關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正式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三種。
(一)凡承認並接受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1.凡中國小數學、高等師範院校、教育科學研究機構從事初等數學學術研究與初等教育教學的人員;
2.熱心初等數學學術研究與初等數學教育教學,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數學愛好者及相關人士。
(二)凡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教科研機構、學校,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三)凡對我會工作有突出貢獻者,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從事或支持初等數學學術研究與初等數學教育。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入會需由本人自願申請,由本會理事會2名成員推薦(首屆會員可由相關單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即為廣東省初等數學學會會員。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委託學會秘書處審查,並在下一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開會時予以確認。
(二)團體會員入會由申請者所在的單位向本會直接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廣東省初等數學學會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由本屆理事會會長提名,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廣東省初等數學學會榮譽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個人會員證書、團體會員證書和榮譽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
4.優先獲得本會編制、印發的有關資料;
5.在本會的學術出版物有優先發表權;
6.有入會和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的權利
1.可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和其他相關活動;
2.優先獲得本會編制、印發的有關資料;
3.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4.可要求優先承辦各種學術活動或相關活動;
5.在本會的學術出版物有優先發表權;
6.有入會和退會自由。
(三)榮譽會員的權利
1.享有特別的禮遇;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
4.優先獲得本會編制、印發的有關資料;
5.在本會的學術出版物有優先發表權;
6.有入會和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利益;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按時按要求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4.經常向本會提出積極意見和建議,向本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關心和推動本會工作;
5.按時繳納個人會費。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利益;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按時按要求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4.經常向本會提出積極意見和建議,向本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關心和推動本會工作;
5.按時繳納團體會費。
(三)榮譽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利益;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按時按要求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4.經常向本會提出積極意見和建議,向本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關心和推動本會工作;
5.參與本會重大決策和重要活動提供資深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
1.會員自動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秘書處備案。
2.會員若不願繳納會費,不願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或活動,經本會3次提示後仍不繳納者被則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第十三條會員除名
會員若有明顯損害本會聲譽行為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可予以除名,秘書處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常務理事會議協商推薦並經會長會議批准產生,由本屆全體理事和會員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件;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需經半數以上的到會會員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結合學會召開的初等數學教育教學研究及學術交流會一併舉辦,一般每一至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延時或提前舉行。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議產生。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會議制度,常務理事會議由全體常務理事組成,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若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會長會議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並要申報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理事會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負責領導及管理本學會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委員會或辦事機構,各委員會或辦事機構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若干名,秘書一名。正副主任由秘書長提名,會長會議審批,理事會聘任,各委員會或辦事機構要定時向理事會或秘書處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檢查和審批本學會工作和財務狀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聘任和解聘各委員會或辦事機構人員;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籌備召開下一屆學會會員代表大會;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採用現場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議提議並經會長會議批准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也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議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四)、(九)、(十)項的職權,由秘書處行使第十八條的(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均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議的重大決策,須經會長會議審批。會長會議由會長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顧問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可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理事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秘書長、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由常務理事會議(須全體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員到會方有效)經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經半數以上通過則當選。顧問由各屆退下來的正副會長,秘書長及社會知名人士中產生,並由新一屆會長提名,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首屆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發起單位醞釀產生。
(八)學會日常工作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主持,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和日常會務的領導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五)在會長授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表會長行使有關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團體或個人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或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會計的有關工作。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3月30日首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