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會資金是指學校利用的非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銀行貸款、社會力量投資、企業投資、法人或公民個人投資等。
三、根據公辦高中辦學體制和辦資金來源的不同,我省公辦高中分為一般公辦高中和引資擴建公辦高中。一般公辦高中是指辦學資金以財政撥款為主的高中;引資擴建公辦高中是指在現有財政經費投入機制和公辦性質不變的情況下,以原有的教育資源為母體,引進社會資金擴建教學設施,擴大辦學規模,其引資新增的教育資源按民辦學校機制運作的公辦高中。
四、一般公辦高中執行政府規定的公辦高中收費政策。
五、引資擴建公辦高中教育資源分為引資擴建前已有的教育資源(招生規模)和引資新增的教育資源兩部分。引資擴建前已有的教育資源(招生規模)應全部用於招收公辦高中計畫生;引資擴建新增的教育資源招收的學生為擴招生。
六、公辦高中引進社會資金擴建教學設施,擴大招生規模的項目實行申請審批制度。申請審批程式為: 1.項目申請。學校按照隸屬關係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引資擴建項目的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擴建的規模和標準,投入的資金,預計增加的學位、辦學及管理模式等。擴建項目應包括符合建設標準的校舍及其必須配備的教學設備。
2.項目的初審。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學校引資擴建項目的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徵求同級價格、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審計、糾風部門的意見,並根據上述部門的意見提出初審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3.項目的會審。同級人民政府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方案後,應組織價格、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糾風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對引資擴建項目的可行性、辦學機制以及管理模式進行會審。
4.項目的審批。同級人民政府根據聯席會議會審意見審批公辦高中申請的引資擴建項目。
5.項目建設。申請引資擴建的公辦高中應根據政府批文與投資方簽訂合作協定,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完成報建程式,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招投標等各項法律法規,按國家規定標準實施擴建工程。
6.項目評估驗收。擴建項目竣工後,由負責初審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建設、糾風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學校建設質量驗收標準,對擴建項目進行評估驗收。驗收合格的,由負責初審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給驗收合格證,並允許招生。
七、引資擴建公辦高中所招擴招生的收費按以下原則管理:
(一)實行“省定項目,市定標準”的管理體制。擴招生的收費項目統一為學雜費、住宿費兩項;學雜費標準由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參照當地生均培養成本加適當回報(必要時召開價格聽證會)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住宿費原則上按當地同類學校同等級的宿舍標準,由價格部門批准執行。
(二)引資擴建公辦高中的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學校應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公示牌,在校園內顯眼的位置公示計畫生和擴招生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學生和家長的監督。
(三)引資擴建公辦高中的擴招生按學期交費,使用財政票據;收費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每學期在收到財政專戶銀行進賬單後10個工作日內全額返撥給原學校,學校應專款用於擴招生教學經費的投入及投資者的投資回報。
八、引資擴建項目收益期限。引資擴建項目評估驗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後,出資人收益權最多不超過20年(具體年限由當地政府確定),收益許可權期滿擴建項目的資產所有權歸學校所有。學校擴建項目所有權收歸後,其擴招能力轉為計畫內招生能力,所招學生按公辦高中計畫生收費。
九、引資擴建公辦高中,必須首先完成計畫內招生,保證當年的計畫內招生不少於上年並有所增加。在此基礎上再按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後批准的新增學位數招收擴招生。每年實際招收擴招生的人數必須報同級教育、發展和改革委、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引資擴建公辦高中招收擴招生實行“三公開”。招生前,學校應在當地公共媒體公開本校擴招生的學位數和招生方案;公開擴招生的入圍分數線,並按分數高低擇優錄取;公開擴招生的收費標準。
十一、實施引資擴建的學校與投資人應在引資新增項目立項後,簽訂新增教學資源的建設、管理、經營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益,以保證學校教學的正常運行。
十二、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將根據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嚴肅查處。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如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