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進一步推動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9號令),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利用自有資金、融資等非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分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技術改造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的範圍按國務院《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和《廣東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粵府〔2005〕121號)執行。
本辦法不含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和頒布《廣東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劃分各級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許可權,並根據國務院《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及本省經濟運行情況和巨觀調控的需要適時調整。
第五條 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機關,負責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業務的辦理和相關投資政策制定、協調工作。
前款所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本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經濟貿易部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辦理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准;各級經濟貿易部門負責辦理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准。
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可以將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委託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並由項目核准機關抄報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
第六條 實行核准的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按本辦法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准機關。項目核准機關應依法進行核准,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七條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核准,應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2份,並附電子文檔。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背景及申請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與能源耗用分析;
(五)環境影響分析;
(六)重大工程項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安全性預評價;
(七)經濟和社會效果評價。
技術改造項目還應進行項目技術水平評價。
第八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由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九條 項目申請報告按照《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提綱》(見附屬檔案1)、《廣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提綱》(見附屬檔案2)編制,國家公布示範文本的行業,項目申請報告按照國家示範文本編制。
項目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城市規劃區內的非生產性房屋建築工程,可簡化項目申請報告,按照《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核准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填寫有關申請。
第十條 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由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規定的要求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由省國土資源部門出具;城市規劃意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城市規劃部門出具。
按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其申請報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單位對所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准程式
第十二條 由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或由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項目申請單位向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提出申請,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初審意見。省屬企業投資項目由申請單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提出核准申請,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
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由項目申請單位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提出核准申請。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由項目申請單位向縣(市、區)人民政府項目核准機關提出核准申請。
第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答覆是否受理,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單位需澄清、補充的相關情況和檔案或對相應內容進行調整。
對按要求已進行澄清、補充或調整,符合申請要求的項目申請報告,項目核准機關應予以受理,並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受理申請報告後,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諮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需委託諮詢的,應在正式受理後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諮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和省經貿部門另行制定。
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向項目核准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在進行評估時,諮詢機構可要求項目申請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進行核准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職能部門,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項目核准機關也可視需要徵求下一級項目核准機關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的7個工作日內,提出明確的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 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審查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七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或向上一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做出核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前款規定的時限,不包括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
第十八條 對同意核准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向項目申請單位出具核准檔案,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一級項目核准機關。對不予核准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單位出具《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不予核准通知書》(見附屬檔案4)或《廣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不予核准通知書》(見附屬檔案5),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和下一級項目核准機關。
核准檔案中應明確項目的主要產品、建設規模、建設地點、總投資等主要內容。技術改造項目還應明確項目所採用技術的內容。
項目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城市規劃區內的非生產性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核准檔案按照《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核准通知書》(見附屬檔案6)格式出具。
第十九條 項目申請單位對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准內容及效力
第二十條 項目核准機關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巨觀調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地區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響經濟安全;
(五)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特別是自然資源和公共基礎設施;
(六)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是否得到有效保護;
(七)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是否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請單位憑項目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監管、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對應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而未申請的項目,或者雖然申請但未經核准的項目,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管、證券監管、水資源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二條 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准機關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 已經核准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提出申請。原項目核准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項目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或建設地址發生變更,項目申請單位應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准事項,不得拖延核准時限。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越權辦理不屬於本部門核准許可權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銀行監管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應報核准機關核准而未申請的項目、雖然申請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項目核准機關應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情況的監測,為政府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省發展改革部門和省經貿部門應建立全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信息系統,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有關信息,並加強全省企業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在國家保密規定允許的範圍內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廣東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1 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提綱第一章 項目總論
1.1 項目背景
項目名稱、項目承辦單位或建設單位、承擔編制申請報告的諮詢單位及其資質、申請報告工作依據及工作概況等。
1.2 項目申請單位情況
項目申請單位現有主要產品、生產規模、資產負債和股東構成等情況。
1.3 項目研究結論
項目規模、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供應、項目工程技術方案、環境保護、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項目經濟評論等綜合評價結論。
第二章 項目建設基本情況
2.1項目建設基本情況
國家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概況、項目建設地點、占地面積、投資規模、出資方式及融資方式、主要投資方、擬進口設備及用匯額等。
2.2 項目產品技術方案
主要產品產量,主要設備裝置。主要生產車間的生產能力,生產線數量。生產技術方案、技術參數和工藝流程、主要工藝設備選擇。技術含量及智慧財產權情況和技術水平發展階段評價。
2.3 項目建、構築物方案
總平面布置和運輸、土建工程主要建、構築物的建築特徵與結構設計、其他工程等。
第三章 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3.1 項目建設用地區域情況
建設地區的資源、區域地質、交通運輸情況,自然條件與項目的特定生產需要的關係。
3.2 項目用地情況
項目用地占用土地數量,占用農用地、建設用地等數量,生產區、生活區、原料基地占地面積,需要拆遷及可利用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情況,項目需要支付的補償或出讓費用,項目用地預審情況。
3.3 項目布局規劃情況
合理布局的論證分析。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與所在地城市規劃銜接情況。
第四章 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1 資源和原材料
項目需要利用的自然資源及其來源、數量、運輸方式、供應條件以及今後發展和開發趨勢,項目所需原材料及主要輔助材料需用量。項目資源利用與相關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4.2 能源耗用和公共設施的占用
項目所需煤、電、汽、氣、油、路(運輸)等燃料、動力及公用設施的數量和能力,需由項目自建的種類和規模以及可以利用的現有的設施能力。
4.3節能和節水措施
能源和水資源消耗量大的項目,應符合綜合利用、節約資源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要求,並提出節能和節水措施,對能耗、水耗指標進行分析。
第五章 環境影響分析
5.1 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項目所在地的自然及經濟社會情況。包括地理、水文、氣候、氣象等情況,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設施情況,生活居住區分布情況和人口密度等社會經濟情況、人群健康狀況和地方病等情況,環境質量現狀。
5.2 項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項目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種類、排放濃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綜合利用和處理、處置方案。採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5.3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
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項目環境影響的特徵,環境影響的範圍、程度和性質。
5.4 環保措施的評述及其技術經濟論證,提出各項措施的投資估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5.5 環境監測制度及環境管理的建議
5.6 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建議
第六章 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6.1 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分析項目建設和運營所需投資,估算工程總投資,並對資金籌措作出分析。
6.2國民經濟評價
從國家整體的角度考察項目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和需要國民經濟付出的代價
6.3 社會效果分析
分析項目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穩定的影響,包括分析項目建設對解決和促進就業的作用,項目與當地科技、文化發展水平的相互適應性、項目與當地基礎設施發展水平的相互適應性、項目與當地居民的宗教、民族習慣的相互適應性、項目對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影響等。
第七章 建設與實施
7.1 項目建設實施的安全、消防、衛生等措施
7.2 工程質量要求
7.3 項目的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第八章 結論與附屬檔案
8.1 結論及有關說明
8.2 需要政府解決的問題和建議
8.3 有關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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