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1996〕3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改革開放以來,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政策,我省政府機構在轉變職能、落實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上已做了許多工作,取得較大成效。但據最近對省內企業所作調查,雖該放給企業的許可權大部分已下放,可企業辦事難現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現在:審批部門少了,但環節更多了;有些職能部門將職權轉變為行業特權和壟斷性經營,增加企業經營和管理難度;一些部門的例行檢查過多且重複;一些行業協會成了變相的管理機構;企業的投資權難以落實等等。這種狀況,必須採取有效的綜合治理措施予以改變,現通知如下:
一、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各級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規範政府行為,簡化國有企業辦事程式的工作。要開拓思路,將不應由政府行使的職能逐步轉給企業、市場和社會中介組織。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搞好國有企業,促進其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通過配套改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保證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
二、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提高認識,把簡化企業辦事程式作為創造良好經濟發展環境的大事來抓。政府職能部門之間應加強協調,應依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改進監督方式,應避免對企業的重複檢查,使企業集中力量搞好經營管理。各部門應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積極創造條件,將一部分項目由審批制改為報備制或核准制。
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應提高監督、管理的水平,公布辦事和審批程式、條件、辦理期限和有關制度。企業應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抵制各種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公布接受企業投訴的機構名稱、地址、電話,接受企業投訴,並及時處理,將結果答覆投訴企業。
省人民政府指定省監察廳、省府法制局負責處理對有關政府行政行為和行政法規執行情況的投訴(省監察廳地址:廣州市東山區合群三馬路省委大院,投訴電話:7668899;省府法制局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大院,投訴電話:3132283)。
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切實減輕企業不合理負擔。
(一)任何單位、團體、個人均不得向企業強行攤派、索要贊助或無償占有企業財物。凡要求企業贊助、捐贈的,企業自願同意後,由接受贊助、捐贈單位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沒有正式批准件的,企業有權一律拒絕。贊助、捐贈單位和被贊助、捐贈單位應分別將捐贈金額、資金來源報同級財政、監察部門備案,對其中違反財務規定或屬強行攤派、索要的,財政、監察部門應檢查制止並跟蹤監督。
(二)各級政府部門及事業單位對企業收費,應遵照國家和省有關法規,並實行“兩證、一票、一卡”(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收費票據,收費登記卡)制度,不得將應由政府管理的職能轉由本部門所屬中介服務機構收取費用。
(三)堅決制止對企業的亂處罰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對企業法人進行行政處罰,應按《行政處罰法》規定辦理。未經有權機關授予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和單位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的,是違法行為,應按《行政處罰法》嚴肅處理。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不得以未公布的規定作為依據進行處罰。企業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關行政機關應支持企業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其合法權益。
(四)要創造條件分離出企業辦社會的職能。有條件的地方,應將企業辦社會的職能分離,減輕企業負擔;一時不具備條件的,也應採取措施逐步分離,並在財力、物力上對企業給予必要支持。
四、改進政府部門對企業的監督方式,合理安排各項監督檢查活動。
(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稅務、物價等部門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對企業的定期或例行檢查工作。相關檢查,可以互相委託或以一個部門為主、相關部門派人參加,避免對企業的重複檢查。
(二)為便於政府監督部門了解企業的日常情況,企業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報表,報表報送前可由企業自願委託註冊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價格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核。政府職能部門不能強行要求企業委託其下屬社會中介機構審核。審核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並保證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物價部門應對中價機構的收費加強管理。
(三)政府其他部門對企業進行的衛生、環保、商檢、防疫、安全生產等檢查,應制定計畫。儘量採取集中檢查的形式,減輕企業人力、財力上的負擔。
五、保障企業設立及到異地經營的權力。
(一)企業的設立,應按《公司法》的規定辦理,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經審批的外,工商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登記手續。設立的企業經營按地方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需經批准方可經營的業務,可在登記設立後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二)實行資質管理的業務,如房地產、施工、設計、評估等,按法規和政府職能分工由有權審批的部門審核批准後,在資質有效期內企業或機構到註冊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開展業務,向開展業務的地方政府部門報備登記後即可進行,不用重新辦理批准手續。
六、確實保障企業的投資決策權。
(一)省屬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企業、轉制企業以及省重點扶持的企業集團,用自有資金和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自行籌措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律,各項建設生產條件能自行平衡的,由企業自行決策,報省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審批確認;其他項目,可直接報省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審核、審批。由企業自主決策的項目,開工建設時間由企業決定;報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審核、審批的項目,列入年度計畫後,可組織開工建設。各市、縣人民政府可相應對有關企業授予有關許可權。
(二)在審批項目的規劃、用地、消防、衛生、供電、供水、環保、市政等條件時,任何部門均不得利用行業特權,要求企業接受其指定的單位承擔施工任務或購買其指定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商品。
(三)企業投資新建、改造生產項目,按規定需報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審批和審核的,可直接備齊有關資料呈送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審批。其中需徵求企業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意見的,由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徵求。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聯席審批制度。
七、落實企業勞動用工及內部機構設定權。
(一)在核定的勞動工資總額內,企業可依照法律、法規自主決定招工數量、招工方式和辭退、開除職工。除按規定接收轉業、復退軍人、殘疾人,在可能條件下接收其他企業富餘職工外,任何單位均不得強行要求企業接收安排人員就業。
(二)企業有權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任何部門均不得要求企業設立對口的部門,各部門開展評先創優活動,均不得將是否設立對口部門作為評比條件。
八、規範行業協會的活動,不得變相授予行政管理權。
(一)行業協會不得強行要求企業參加協會,不得強行要求企業贊助,不得以協會名義向企業攤派,不得強迫企業參加各類學習班、培訓班。
(二)除因特殊情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外,行政部門領導和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協會負責人。非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將應由行政部門或法定機構承擔的職能,如質量評比、產品鑑定、產品目錄審核權轉由協會承擔。
(三)除經國家、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外,行業協會不得開展企業評比、評獎、產品評優等活動。
以上通知,各地、各部門應制定具體辦法,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各部門現行規定與上述通知不符的,應按上述通知精神修改。省各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應將貫徹情況,於6月10日前上報省政府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