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1996〕6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自1993年以來,我省根據國務院、中央紀委關於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對黨政機關違反規定亂要贊助的不正之風進行了專項治理,取得較好的成效,使黨政機關亂要贊助的不正之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自去年下半年以來,一些基金會、聯誼會、協會、學會、研究會等以各種名義擅自向企業和基層單位索要贊助的不正之風有所抬頭,有的地方還相當嚴重,增加了企業和基層單位的負擔,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有的要到贊助費後大肆鋪張浪費,有的將贊助款用於發獎金變相私分,有的在索要贊助中違法亂紀,甚至構成了經濟犯罪。
為堅決剎住亂要贊助的不正之風,保護企業和基層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規以及最近省委常委會議決定有關精神,決定對基金會、聯誼會、協會、學會、研究會等各類社會團體亂拉贊助問題,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並提出今後的管理措施。具體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的內容和時間。各類基金會、聯誼會、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團,應將1995年、1996年上半年收支情況,收入中屬企業和基層單位贊助的情況,贊助單位及金額列表並加文字說明,於今年9月底前報同級人民政府和糾風辦、民政局。這次清理整頓的重點是各類基金會,除按上述要求進行清理登記外,具體清理和今後管理工作,按省民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省審計廳提出的《關於清理整頓基金會的意見》(附後)辦理。逾期不查不報的,將按情節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註銷社團登記。
二、嚴格執行《廣東省贊助籌資管理暫行辦法》(粵府〔1991〕152號)和省政府《關於規範政府行為簡化國有企業辦事程式的通知》(粵府〔1996〕38號)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企業和基層單位索要贊助或無償占用企業財物。凡要求企業和基層單位贊助(含捐贈)的,由提供贊助的企業、基層單位和接受贊助的單位,分別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業和基層單位要依法自覺地抵制亂要贊助的行為,沒有正式批件,企業和基層單位一律不得提供贊助。贊助單位和被贊助單位應將贊助金額和資金來源報同級財政、監察部門備案,財政、監察部門要跟蹤監督。企業和基層單位用於贊助的開支要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公開,接受職工民眾的監督。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領導不得隨意採取各種方式要求企業和基層單位提供贊助,違者按政紀論處。
三、加強社會監督和審計工作。各級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企業和基層單位民眾對亂要贊助不正之風的舉報和投訴。對投訴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各級審計部門要結合審計業務工作對亂要贊助的問題加強審計,發現未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亂提供贊助的企業和單位要依法予以處罰。各級監察機關要加強對亂要贊助情況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揮霍浪費、私分贊助款的,要公開曝光,依法處理。
四、這次清理整頓工作的具體工作,由各級糾風辦和民政部門負責。清理整頓情況,各地級以上市要在11月底前專題書面報省政府,抄省糾風辦、省民政廳和省人行;省級的情況由省糾風辦和省民政廳聯合報省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