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對經營港澳航線運輸業務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見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日)

近幾年,我省航行港澳航線的小型船舶日益增多,為活躍我省對港澳貿易,開展多渠道、多層次、多方式的運輸,減少壓船壓港現象起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去年把船舶出國(港澳)任務審批許可權分散至各系統主管部門,導臻在同一航線上各企業重複投入船隻,船舶利用率低,互相削價競爭,影響國家收入。為加強對經營港澳航線運輸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適應與港澳貿易運輸的需要,有計畫地發展澳外貿和旅客運輸,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52號檔案精神和交通部〔1985〕交海字1637號檔案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地、各部門開辦航行港澳線的船舶公司,統一報省交通廳審批。報批時應附如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的經濟技術資料;

(二)企業名稱、註冊地點;

(三)經營範圍、方式、航線;

(四)資金數額、來源、船舶資料(包括船舶檢驗、適航證書);

(五)企業章程、機構設定、主要負責人姓名;

(六)所在地口岸辦意見,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國營航運系統由省航運總公司、外貿系令由省經貿委、水產系統由省水產局、地方由各市(地)交通局簽具意見)。

二、航行港澳航線的運輸船舶(包括從事運輸的漁船、工程船),載重一千噸以下的,憑市(地)以上航政、港監部門簽發的船舶適航證書,配足持有技術合格證書的船員,由有關主管部門簽具意見後報省交通廳審批,持批准檔案向船籍港的航政、港務監督部門申辦船舶登記、船舶國籍證書。載重一千噸以上的和中外合營的運輸船舶,由省交通廳轉報交通部審批。

建議將省人民政府粵府〔1985〕88號檔案關於船員辦理國際海員證的手續作相應改變,即:辦理船員國際海員證應憑省交通廳或交通部的船舶出國批准檔案。

三、1984年11月3日前已開辦的航行港澳線的船舶公司,向省交通廳辦理備案;1984年11月3日以後開辦的,向省交通廳補辦審批手續。辦理備案和補辦手續的時間從1986年2月1日起至1986年5月31日止。

四、航行港澳航線的船舶公司,應在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省交通廳報告參加港澳運輸的實際船舶數、載重噸位數以及完成的貨、客運量數。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