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省政府1989年4月10日以粵府〔1989〕48號文發布)的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我國勞動管理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情況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省政府1989年4月10日以粵府〔1989〕48號文發布)的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我國勞動管理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情況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