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高教局關於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請示的通知

(粵府辦[1995]3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高教局《關於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的請示》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關於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的請示

省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加快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招生制度與運行機制,現就我省普通高等學校1995年深化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擴大本科招生“並軌”改革範圍

1994年經省政府和國家教委批准,我省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商學院等七所普通高校作為改革試點,將“公費生”、“委培生”、“自費生”的計畫形式、錄取分數線、錄取程式、收費標準並軌。試點院校實行新的招生運行機制後,新生質量在整體上有明顯提高,縮小了錄取分數差距,有利於教學的組織和管理;生源數總體上沒有減少,也沒有新生因繳不起學費而不來上學,繳費上大學已基本上得到考生和社會的理解;錄取新生工作操作簡便,減少了不正之風乾擾,有利於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有效地縮短了招生工作周期,社會和院校反映良好。

鑒於試點效果良好,我們意見,從1995年起,在本省的普通高校(含試點院校)本科全部實行並軌招生。農業、林業、水利、地礦、民族、師範等院校(專業)均實行國家全額專項獎學金制度。其他專業的學生畢業後志願到我省50個山區縣或艱苦行業的縣以下基層廠、礦、場、所工作的,也實行國家專項獎學金制度。凡領取國家專項獎學金的學生,畢業後必須服從國家安排到指定的部門或地方服務。1996年後實行專科層次的招生並軌,實現全省普通高校都按新制度運作。

二、改革專科委託培養生、自費生的招生形式

1992年開始,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委託培養招生計畫分為“單位委託培養”和“契約委託培養”兩種形式。但是,近年來一些單位利用“單位委培”的形式送學生上學,實際上仍是學生自己交費上學,單位利用學生簽訂“單位委培”契約從中牟利,已背離了原來的本意。為堵塞漏洞,便於招生的操作,並為今後招生全面改革創造條件,從1995年起,高等院校(本省院校專科;外省院校未並軌的本、專科)、中專學校招生,將“單位委託培養”、“契約委託培養”、“自費生”三種收費招生形式合併為一種,統稱“契約培養生”,即學生繳費上學,畢業後實行自主擇業與推薦就業相結合的就業辦法。單位確定需要人才,可與有關院校商定,在院校設立單位獎學金,申請領取單位獎學金的學生,畢業後到該單位服務。“契約培養生”在填報志願的同時,填寫一份契約培養保證書,作為錄取依據。“契約培養生”面向社會公開招生,統一錄取分數線,擇優錄取。

三、改革農業院校招收有實踐經驗的農村青年的招生考試辦法

按照國家教委和農業部關於農業院校招收有實踐經驗的農村青年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從1995年起,華南農業大學及華南熱帶作物學院兩校招收有實踐經驗的農村青年實行聯合招生、單獨命題考試。考試科目:語文、數學、理化、專業基礎課等4科,具體實施方案由省高教局與上述院校商定下發。

四、試行招收中專、高級職中應屆優秀畢業生的辦法

為更好地促進我省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激勵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勤奮學習,使其有繼續學習和深造的機會,從1995年起,有條件的職業大學可試行招收部分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級職業中學的應屆優秀畢業生。職業大學招收上述優秀畢業生的比例為該校當年招生總數的5%左右,應屆優秀畢業生由所在學校推薦,參加省招生辦公室組織的單獨命題考試,考試科目:語文、數學、英語、專業基礎課等4科。具體實施方案由省高教局另訂下發。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貫徹執行。

廣東省高等教育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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