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關於加強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管理意見的通知

社會職業介紹機構是指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 社會職業介紹機構舉辦勞務集市,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通過刊物和新聞媒介公布用人和求職信息,須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 社會職業介紹機構要自覺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管理,定期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工作情況,按要求報送有關統計及會計報表。

(粵府辦〔1994〕5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勞動廳《關於加強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管理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關於加強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管理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近年來,我省一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紛紛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這對促進勞動力市場發展,方便單位用人和勞動者就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相應的管理工作未跟上,給勞動力管理、社會治安等方面帶來不少問題。為加強對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促進勞動力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開辦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管理。社會職業介紹機構是指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根據《廣東省勞務市場管理規定》和國家勞動部《關於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要求,開辦社會職業介紹機構,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發《職業介紹許可證》,才能辦理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登記時,將登記情況抄送勞動行政部門。其他機構如兼營職業介紹業務或提供職業介紹信息、諮詢等服務,亦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並發證。凡從事社會職業介紹業務的人員須經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業務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者,發給《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持證者才能從事職業介紹工作。目前已經開辦的社會職業介紹機構,凡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要到勞動行政部門補辦審核手續;從業人員未經業務考核的,應參加勞動行政部門的培訓和考核。

二、社會職業介紹機構一般只允許開展省內城鄉勞動者的職業介紹工作。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不得介紹外省勞動者入粵就業,不得從事境外勞務輸出和介紹境外人員入粵就業業務。社會職業介紹機構舉辦勞務集市,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通過刊物和新聞媒介公布用人和求職信息,須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社會職業介紹機構從事經營活動,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保證服務質量。開展職業介紹服務,要對用人單位和求職者負責,除提供信息外,還必須負責溝通雙方聯繫,協助建立勞動關係。提供用人信息服務,須有用人單位的書面委託。社會職業介紹機構收取中介服務費後,在一個月內設有為用人單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或為求職者找到願意就業的工作,除登記費外的其它所有費用都要悉數退還。收費項目要公開標價,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

三、勞動行政部門是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機關,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並公布管理辦法。社會職業介紹機構要自覺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管理,定期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工作情況,按要求報送有關統計及會計報表。勞動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相互密切配合,加強管理、監督,對無證經營的非法機構要堅決取締,對經營作風不正,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和求職者合法權益的,要進行嚴肅處理。

 廣東省勞動廳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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