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月22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選舉委員會,各市、地、州選舉工作辦公室: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的決定,並於1986年12月2日重新公布施行。我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訂的《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中,有下列若干問題的規定與現行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相牴觸,應按照“兩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關於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的領導關係。《細則》第一條第二款關於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領導關係的規定應改按《選舉法》第一章第七條第二款關於“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領導”的規定執行。
二、關於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設立和代表資格審查。《細則》第三條關於選舉委員會職權第(八)項中的“並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代表資格結果,頒發代表當選證書”一句應予刪去。關於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設立,分別按《地方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規定和第二章第二十七條“鄉、民族鄉、鎮的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的規定執行。
三、關於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細則》第九條、第二十八條中關於代表、選民“有三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的規定,應改按《選舉法》第二十六條“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的規定執行。
四、關於選區劃分。《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關於選舉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劃分的規定,應改按《選舉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條關於“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的規定執行(選區的大小,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第八項“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的規定執行)。
五、關於代表候選人得票多少才能當選的問題。《細則》第三十三條關於“獲得本選區全體選民或者選舉單位全體代表過半數選票當選代表的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全體選民或代表數的1/3”的規定以及《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三款關於“補選代表時,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本選區全體選民或者本選舉單位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的規定,應改按《選舉法》第八章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第二款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和第四款關於“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名額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1/3”的規定執行。
六、關於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的召集。《細則》第三十四條關於“省、設區的市、自治州、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以前,由本級行政機關召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的規定,應改按《地方組織法》第二章第十五條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的規定執行。在撤區建鄉(鎮)的地方,可以按《細則》本條的規定:“由選舉委員會召集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的規定執行。
七、關於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選舉問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關於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選舉問題的規定,應改按《地方組織法》第二章第二十條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副鄉長、副鎮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1/10至1/5,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超過上述差額,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