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第二條的決定

(1991年5月10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1年5月16日公布施行)

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第二條修改如下:

“全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分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礎上,必須繼續做好鞏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可分地區、分步驟、分期實施。具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附:《廣東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第二條原文:

“全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分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礎上,必須繼續做好鞏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可分地區、分步驟、分期實施,1992年基本完成。具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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