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2014年初,陳某娟得知陳某弟想收買一名男嬰,便通過聯繫梁某壽實施買賣男嬰的犯罪行為,並從中獲取好處費。
2016年9月,蘭某金與董某娟、藍某花、張某權等人實施販賣嬰兒的犯罪行為。
案件調查
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案件。茂名中院經審理查明,張某啟等人為非法牟利,從雲南省富寧縣等地獲取嬰兒後,親自或由他人帶到董某娟住宅,由董某娟、陳某娟直接或通過相關被告人聯繫收買人進行交易,勞某寬等人在販賣過程中參與接送、遊說、收取贓款、提供交易場所等犯罪行為。這些嬰兒被以73000元至98000元不等的價格販賣給馮某平等人。
法院判決
2018年2月1日,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特大拐賣兒童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張某啟、董某娟、蘭某金等18人拐賣兒童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馮某平等8人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均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綜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茂名中院判處張某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沒收其個人全部資產。董某娟被判處無期徒刑,蘭某金等16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至10年,並處罰金5萬元至20萬元,馮某平等8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1年6個月。